1.離婚原因:
我們先說離婚原因該不該寫清楚。對於調解離婚,我一直不讚成把離婚原因搞得太清楚,比如經常有人在離婚原因中描述哪方有外遇,哪方有家庭暴力,哪方脾氣暴躁等原因導致離婚,難道不能以 感情破裂 而代之嗎?為什麼要讓一方受譴責?你們是即將離婚的雙方,還要再為難對方嗎?有當事人解釋,這是為了等孩子長大後給孩子看,讓孩子知道父母為什麼離婚。這種解釋是不是對子女有些殘酷?兩個人的事情為什麼讓子女去怨恨父母一方?你以為這種方法就能讓子女諒解父母嗎?這樣首先就不是一個心平氣和的態度,其次也不是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當然,如果協議不成而需要到法院就要寫清楚離婚原因了,這將會成為日後的證據,也可以成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證據之一。具體細節在後麵的訴訟章節中再表述。
2.子女撫養:
首先要寫清楚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負擔,雙方輪換撫養要寫清楚,比如10歲之前由誰撫養,10歲以後由誰撫養等。撫育費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但要注意寫清楚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最好雙方到銀行開具一個賬戶,一方持有存折,另一方持有銀行卡,這樣雙方存取都方便。撫育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一定要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和對方的支付能力,有的當事人隻想一次了結,讓對方一次性
給付撫育費,這樣不便於執行,也不便於索要子女今後遇突發事件而須增加的費用。當然,如果對方有支付能力而不想繼續為此扯皮也不是不可以的,但這需要對方同意才行,因為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一次性支付。其次就是別忘了約定探視子女的時間,越詳細越好,包括每周何時看望、看望時間長短、看望方式(地點、接送人)等,這樣才有利於執行。
3.財產分割:
其中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後財產之分,也包括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界定,還包括動產及不動產的分割。婚前婚後財產如果沒有財產約定的話,以財產購買時間做區分標準,結婚登記前購買的財產為婚前財產,反之為婚後財產。個人財產除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外,還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書籍、科研工具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 財產。共同財產基本上就是除了個人財產外的雙方婚後所得。動產好分,不動產就複雜了。動產包括家具、家用電器、存款、股票、基金、債券等,需要確定金額及所有人,寫明給付對方的數額及時間。房屋是不動產,商品房分割須確定所有權人,在今後房屋過戶時可減少部分契稅;未還貸的房屋要注明貸款還款人及還款方式,需要過戶的要約定好過戶時間、費用承擔;屬於公房的要約定好辦理變更承租人時間。
4.債權、債務分擔: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還有別人欠的錢沒收回或者有債務,在離婚時就應當將此債權、債務進行分割,約定好誰享有債權,誰負責還債,以免有以離婚逃避債務之嫌。
5.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生活幫助的費用,比如有的當事人自願給付另一方一次性經濟補償,以幫助另一方今後的生活;也有的當事人按月、半年、一年等時間分別給付另一方生活費用,甚至有的自願支付另外一方生活費直至其死亡,這都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另一種是由於在婚姻當中因為有過錯而給予對方的補償費,多是精神損害賠償性質,數額也都是雙方協商。我們常看到女方要求對方給付 青春損失費 ,這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雖然你失去了青春,對方不也是一樣嗎?但雙方調解時並不是不可以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法院這筆 青春損失費 會因於法無據而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