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 程序
1.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分口負責人初審------營業廳負責人核實------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彙總報財政局核實撥款----------財務科支付
2.非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營業廳負責人初審-------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複印件)
b、 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c、 在職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準建證原件及複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複印件
f、 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g、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公積金的支取使用:
1、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變業滿五年的;
5、出國、出境定居的;
6、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
7、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餘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麵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餘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去管理中心辦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房屋委托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其自住房的確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繕公司開具修繕預算證明,以確定所需費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證明、個人貸款申請、單位擔保證明、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等到主管部門申辦貸款;
(四)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確定貸款額度、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
(五)經過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新規定大大放寬了公積金的提取條件,除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第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離休、退休的;第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第四,出境定居的;第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積金提取方法如下:相關規定如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滬籍職工調離上海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抵衝。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私人所有。
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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