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解釋越簡單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2、一個細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經常地從純自然的環境中產生出來,而一個強烈而持久的期望,則隻能來自於法律。
3、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4、自由是一種務必有其自我的權威紀律以及製約性的生活方式。
5、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
6、法律是無私的,對誰都一視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7、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8、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9、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10、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地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隻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11、帶來安定的是兩種力量:法律和禮貌。
12、大海和陸地服從宇宙,而人類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轄。
13、法律是一種強製性秩序。
14、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1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16、法律隻不過是我們意誌的記錄。
17、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誌的人才是真正的貧窮者。
18、陛下雖在萬人之上,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9、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2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21、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22、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23、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24、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
25、法律的製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人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
26、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
27、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28、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29、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30、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31、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32、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裏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33、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34、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群眾,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製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35、法律解釋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
36、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37、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正因,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38、法律是社會習俗和思想的結晶。
39、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願意誓死扞衛你說話的權利。
40、如果咱們的法律隻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能夠抑惡揚善。
41、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那裏就沒有自由。
42、法者,天下之儀也。因此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
43、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權力。人在天性上類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類。
44、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製有關。
45、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46、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47、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扞衛你說話的權利。
48、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
49、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
50、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製,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
51、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
52、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53、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54、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55、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56、法寬則刑者少,刑者少則民為恥矣。
57、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58、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59、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
60、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61、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製。
62、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存在。
63、法是一套權威性的審判指南或者基礎。
64、法律的製訂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悖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6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66、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67、刑罰的嚴厲程度就應隻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超多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68、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麵前人人是平等的。
69、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70、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事情的權利。
71、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72、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73、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堅信一切法律的基礎,就應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
74、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75、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