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3、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4、對製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5、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6、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我有罪。
7、法律應該是鐵的,像鐵鎖那樣。
8、小惡不容於鄉,大惡不容於國。
9、榮耀所禁止的法律卻往往應允。
10、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
11、法律隻但是是咱們意誌的記錄。
12、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
13、疏法勝於密心,寬令勝於嚴主。
14、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
15、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
16、人類受製於法律,法律受製於情理。
17、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
18、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19、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
20、法律和製度務必跟上人類思想進步。
21、救濟走在權利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利。
22、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
23、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24、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25、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
26、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
2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28、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
29、法律吸吮窮人的膏血,而富人卻掌握著權柄。
30、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3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32、不知事實能夠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33、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34、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35、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隻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36、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37、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
38、我不一樣意你說的話,但是我願意誓死扞衛你說話的權利。
39、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
40、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41、法律不負殺人的責任,也就像這責任不應該使槍刀擔負一個樣。
42、無論何人,如為他人製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於自己身上。
43、真想解除一國的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機會。
44、實際上,我們想要的不是針對犯罪的法律,而是針對瘋狂的法律。
45、所謂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種方策,使性命與國家皆得安全。
46、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體係中生活比在無拘無束的孤獨中更為自由。
47、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裏以惡行為前提,那麼它本身就越好。
48、當秩序成了混亂的時候,就不得不用混亂來維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49、法律又是什麼?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
50、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51、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後成果。
52、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麼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
53、當一部製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複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54、盡量大可能把關於他們的意誌的知識散布在人民中間,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義務。
55、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
56、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權利。
57、奇特幾乎總能提供一種線索。一種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點,就越難以查明。
58、隻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59、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
60、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61、如果我們的法律隻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
62、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63、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
64、法律帶給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並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於不祥的黑暗之中。
65、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並非正因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我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
66、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裏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67、沒有永恒的法律,適用於這一時期的法律決不適用於另一時期,我們隻能力求為每種文明提供相應的法律製度。
68、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69、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70、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正因這些不平的舉動但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71、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72、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73、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4、人們通常會發現,法律就是這樣一種的網,觸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網而過,大的可以破網而出,隻有中等的才會墜入網中。
75、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6、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隻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理解法院的裁判結果。
77、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78、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隻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79、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隻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80、係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