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工商部門的做法不當!
你這招牌在法律上稱為商號,商號由文字和圖案等構成,依法受到保護。盡管商號具有廣告的作用,但不能認為任何有廣告作用的東西均適用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法僅指發布的廣告內容,但不應當將商號作為發布的廣告內容。因此,適用《廣告法》是錯誤的!
您可以繼續使用!
你好!
當地工商部門的做法不當!
你這招牌在法律上稱為商號,商號由文字和圖案等構成,依法受到保護。盡管商號具有廣告的作用,但不能認為任何有廣告作用的東西均適用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法僅指發布的廣告內容,但不應當將商號作為發布的廣告內容。因此,適用《廣告法》是錯誤的!
您可以繼續使用!
如果對你有幫助,望采納。
1、工商部門的做法沒有錯誤,建議將繁體字更改
2、但罰款數額最多為1萬元以下
3、法律依據:詳見下麵的15條之規定
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廣告語言文字使用的規範化、標準化,保證廣告語言文字表述清晰、準確、完整,避免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中所稱的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國家批準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
第三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範、標準。
第四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
第五條 廣告用語用字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根據國家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應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廣告用語用字參照《民族自治地方語言文字單行條例》執行。
第六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拚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拚音時,應當正確、規範,並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
第七條 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八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廣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采用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廣告語句中夾雜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的外國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意思,與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為準。
第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廣告中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商品、服務通用名稱,已注冊的商標,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通用標誌、專業技術標準等;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外國語言文字為主的媒介中的廣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
第十條 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使用錯別字;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
(三)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
(四)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一條 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但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
第十三條 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應當易於辯認,不得引起誤導。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給那些“可愛的工商人員”給點所謂的吃酒錢,就沒有人找你查了!
恩,我國自建國以來提倡簡化字,而正規的商標注冊及工商局的注冊都以簡化字為準登記,但自己的招牌和俗稱卻沒有相關強製要求。尤其是滿大街的廣告牌一類的也是滿是錯別字。有關部門的做法確實值得商榷,所以你完全可以參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內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應該屬於“(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的情形。
個人認為,招牌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廣告,不適用《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
工商局在瞎搞,明顯吃黑。不用交罰款,不行就起訴。我們支持你!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立即注冊
用戶注冊
投稿取消
文章分類: |
|
還能輸入300字
上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