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又有,《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製;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綜上,契約鎖提示已使用電子簽名或即將啟用電子簽名的企業或個人,應當選擇可靠的電子簽名服務商。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這裏所指的“可靠電子簽名”就是采用合法ca簽發的數字證書簽署產生的數字簽名。如沃通ca的數字證書簽名。
有的。
根據《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在電子文檔上加載的電子形式的簽名,其作用類似於紙質合同上的手寫簽名或加蓋的公章。
電子簽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是能夠證明文件的來源,即識別簽名人身份;二是表明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確認;三是構成簽名人對文件內容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依據,不容事後否認。
第一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數據電文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麵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一)電子簽名的功能等同原則
(1)《電子商務示範法》中的簽名等同功能
(2)功能等同原則的意義
(二)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確定性
(1)貿法會消除數據電文不確定性的努力
(2)數據電文的法律確定性規則
具體來講,數據電文的法律有效性體現在幾下幾個方麵:
1.電子簽名能夠滿足法律的要求
2.電子簽名是可靠的
(3).我國的立法模式
我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也采取了折中“技術中立”和“技術特定”的立法模式:
(1)電子簽名的“技術中立”。規定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在電子信息中用於識別簽名者身份並表明簽名者認可其中信息內容的聲音、符號和程序等。與簽署目的相適應的安全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書寫簽名同等的效力。電子簽名要達到書寫簽名的法律效果,須具備兩個方麵:一是電子簽名應具有哪些功能、發揮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寫簽名,這是合法性的基礎;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證其功能、作用的發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這是合法性的重要條件。
(2)電子簽名的“技術特定”。法律以功能等同原則解決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問題,但是它並不能保證電子簽名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這就需要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具有法律確定性的條件,因此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可視為是安全的:
(1)簽名生成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應當屬簽名人獨有;
(2)簽署時簽名生成數據由簽名人所控製;
(3)簽署後,對簽名的任何改動均可被發覺;
(4)如果法律要求簽名的目的是保證所簽署的信息的完整性,簽署後對所簽署的信息的內容和形式任何改動均可被發覺。
前款規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仍可視為不安全的。
以上規定不排除當事人選擇其認為安全的其他簽名技術。
這種電子簽名立法模式其實就是折中式的立法,有的電子商務立法將其稱為“安全電子簽名”或“強化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要求來確認,並不是所有的電子簽名都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指出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 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製;
3.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 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指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指出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符合《電子簽名法》對可靠電子簽名的四項規定才可以稱為可靠電子簽名,在可靠性、安全性、有效性上遠遠高於一般的電子簽名。領簽linksign電子合同簽署平台,安全、有效、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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