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製度。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麵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製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曆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製度。 第九條國家鼓勵並組織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係第十二條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係。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麵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普通中學可以因地製宜地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九條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係,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第二十四條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曆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學曆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十八屆三中全會 關於教育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教育改革的內容: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
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係教育,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形成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活動的有效形式和長效機製,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
改進美育教學,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
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係,構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麵的有效機製,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
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實行公辦學校標準化建設和校長教師交流輪崗,不設重點學校重點班,破解擇校難題,標本兼治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係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
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製,促進高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推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
推進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製,從根本上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端。
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試行學區製和九年一貫對口招生。
推行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
加快推進職業院校分類招考或注冊入學。
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綜合評價多元錄取機製。
探索全國統考減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語等科目社會化考試一年多考。
試行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之間學分轉換,拓寬終身學習通道。
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
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製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我國教育方針是什麼?
哦,教育方針那是不是《幼兒園工作規程》。
以下是其中節選的內容,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
是學校教育製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麵全麵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3周歲至6周歲(或7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製,亦可設一年製或兩年製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
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 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 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
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製、半日製、定時製、季節製和寄宿製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麵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麵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麵教育。
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麵的教育內容,井滲透於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二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實踐活動,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原則,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是有目的、有計劃引導幼兒生動、活潑、主動活動的,多種形式的教育過程。
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的,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組織活動應根據不同的教育內容。
充分利用周圍環境的有利條件,積極發揮幼兒感官作用,靈活地運用集體或個別活動的形式,為幼兒提供充分活動的機會,注重活動的過程,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第二十五條 遊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麵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應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遊戲。
應因地製宜地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時間、空間 材料)、遊戲材料應強調多功能和可變性。
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遊戲的意願,鼓勵幼兒製作玩具,根據幼兒的實際經驗和興趣,在遊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保持愉快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麵發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在各項活動的過程中,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尤應注意根據幼兒個體差異,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不要強求一律。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密切聯係 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編輯本段第五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
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遊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
寄宿製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並創造條件開辟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
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待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
寄宿製幼兒園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幼兒園應因地製宜,就地取材、自製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建築規劃麵積定額、建築設計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六章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按照編製標準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 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原勞動人事部製訂的《全日製、寄宿製幼兒園編製標準》,製...
對我國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原因是如何理解的 ...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質是確立黨委在高校的核心領導地位,同時充分發揮校長在學校的重要作用。
它體現了黨委領導同校長負責的辯證統一。
在這一領導體製下,黨委既是政治核心又是領導核心。
它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善黨對高校領導的有效形式。
這一體製中的“黨委領導”有三個方麵的含義。
首先,從黨委在學校的地位來看,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確立了黨委在學校的領導核心、政治核心的地位。
黨委是學校的最高領導集體。
除黨委外,在學校中不能有別的核心,不能有淩駕於黨委之上或與黨委平起平坐的組織和個人。
黨委和校長的關係當然是,也隻能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充分尊重和發揮校長在學校的重要作用。
這是把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關鍵所在。
其次,從黨委的主要職責來看,黨委把工作重點放在研究和決定學校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上。
黨委要對學校工作中諸如改革和發展的規劃和方案、年度工作計劃、係處級以上幹部任免、晉職晉級工作方案、經費預決算、基建大項目安排以及校生產和科研發展計劃等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並圍繞黨和學校的中心工作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的通知》中規定的高校黨委的主要任務就體現了黨委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和領導。
再次,從黨委的領導方式來看,黨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
所謂政治領導,主要是指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培養目標,對學校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所謂思想領導,就是依靠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馬列主義、**思想,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武裝師生員工的頭腦,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辦好社會主義的大學。
所謂組織領導,就是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帶領和組織師生員工實現黨和學校的各項任務。
這一體製中的“校長負責”也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
首先,從校長在學校的地位來看,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麵主持學校的行政工作,是學校的最高行政首長。
作為麵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校長便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其次,從校長的主要職責來看,校長要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把德育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執行黨委的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做好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結合各項業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統一組織實施黨委集體討論的學校重要工作。
再次,從校長負責的對象來看,校長一是要向黨委負責,在黨委領導下工作,執行黨委的集體決定;二是要向師生員工負責,領導就是服務,校長服務的對象是師生員工;三是要向社會負責,校長作為學校的法人代表,對社會負責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三個方麵中,對黨委負責是最直接的、最重要的。
因為,在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這一領導體製下,學校的決策權在黨委,在決策正確的前提下,向黨委負責同向師生員工負責、向社會負責是一致的;反之,學校工作出現大的失誤,黨委首先要承擔領導責任。
以上僅是筆者對“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這兩個概念內涵的理解。
筆者認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並不是“黨委領導”同“校長負責”的簡單相加。
要從整體上把握這一體製的實質,還必須認清二者的邏輯聯係。
“黨委領導”,最重要的是領導師生員工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校長負責”,則應在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麵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通過行政工作將其落到實處,切實辦好社會主義大學。
“黨委領導”。
是通過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來體現的;“校長負責”,則應通過校長將黨委的決策變成學校意誌,並運用行政手段予以貫徹、實施。
“黨委領導”,一般表現為宏觀的、原則的領導;“校長負責”,則應將其分解為微觀的、具體的領導,並通過具體的組織工作使黨委的意圖、指導思想、總體部署得以實現。
“黨委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較多地表現為動員號召、民主協商、組織協調、思想工作、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等方麵;“校長負責”,主要是運用行政職權,表現為規定、命令、布置、檢查、督促等領導方式上,總之是用行政的方式與黨委的領導方式相呼應。
在執行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中,黨委和校長應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自發揮其優勢和特長,既堅持黨委在學校的核心領導地位,又充分發揮校長在學校的重要作用,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一些高校在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踐中總結出處理好學校黨政關係的“四分四合”的原則,即在工作職能上分,在工作目標上合;在工作職責上分,在工作指導思想上合;在一般工作上分,在重大問題上合;在工作製度上分,在工作關係上合。
這個原則抓住了要點,體現了辯證法,很值得借鑒。
(二) 要全麵執行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還必須確立切合高校實際、可操作的的運行機製。
對於這個問題,...
有關學校處分的
我給你說,著你不用擔心,隻要你確定你不是那個始作俑者就行,他們的目的就是處罰始作俑者,對別的隻是嚇唬警告(我是過來人),學校不會因為這麼一件小事,準卻得說不是什麼事的事情而毀了一個學生一輩子的,放心吧,認得心都是肉長的。
要真的處罰你,也沒有依據,一般有重大違法的事情才會被開除的,或者被記過,一般瑣事都是以教育為主的,不然這就不是學校,是監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