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火耗”?
在封建社會統治者靠加征附加稅,各種攤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後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實行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征銀,百姓所繳的銀子由於納稅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塊的碎銀為主,各州縣衙府彙總上繳國庫時,要將碎銀熔煉成大塊,在碎銀熔煉過程中發生的損耗,州縣官吏要求百姓補足,於是在應繳稅銀之外,納稅人還要多繳一些,這多繳的部分就叫“火耗”,用來補償熔煉碎銀損耗和運輸費用。按照碎銀熔煉損耗規律,一般損耗率在1%-2%左右,而州縣官吏卻大肆多征,每兩加耗到二三錢,附加稅達到正稅的20%-30%,有時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據文獻記載,康熙後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達到三四錢,最高的達到七八錢,百姓不堪重負。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貪得無厭,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奪外,還與清初官員實行低薪製度、允許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補其不足有關。清初,一般知縣年俸僅45兩,遠遠不夠養家糊口、聘用師爺、賄賂上司、迎來送往的開銷,怎麼辦?唯一的辦法就是從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縣官吏對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獨吞,他們還要給知府、道員、按察使、布政使、巡撫、總督及其管家、門客送禮,而地方官員則要給中央衙門和大臣個人送禮。火耗的狂征,一方麵腐蝕著整個官僚隊伍,另一方麵,加重著人民的負擔,同時也影響了國家稅收的增長。
濫征火耗,侵蝕稅收,動搖國本,危害極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縣官吏私征火耗,但由於地方官員的反對和抵製,屢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許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視,山西巡撫諾敏上書雍正,呈該省征收火耗問題十分嚴重,民眾怨聲載道,要求將山西各州縣征收的火耗銀錢部上繳到省裏,一部分抵補國庫虧空,一部分作為養廉銀發給各級官吏,以革除官員中普遍存在的貪汙惡習。雍正詳加斟酌後,命令諾敏在山西搞試點。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當於省長)高成齡上奏雍正,詳言山西火耗征繳試點作法以及火耗歸公之利,請求皇帝諭令各省將所得火耗銀統計數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終再把發給各官養廉,支應公費、留補虧空等數目具細上奏,杜絕官員竊占挪用、中飽私囊。雍正對高成齡的奏議十分重視,在廣泛征求大臣們意見的基礎上,雍正指出:曆來火耗皆州縣征收時加派橫征侵蝕國稅不下幾百萬。原因是除正常熔煉虧空外,大多分送上司,種種饋送,名目繁多。州縣肆意貪汙,上司曲為容忍,這種積弊應當清除。他采納了高成齡的建策:“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於是果斷決定:各省將所征火耗提解歸公,另外發放養廉銀作為官員的財政補貼。
雍正實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其要點有四:第一,公開聲明“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之所以繼續收取,是出於補助地方政府辦公費用不足和發放官員養謙銀的需要;第二,各省委托所屬州縣按照規定的火耗率組織征收,收取的火耗全額上繳國庫,再由中央下撥,以補助地方公務開支及發放養廉銀,同時規定地方必須接受中央的檢查和監督;第三,各省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火耗征收,但必須在中央規定比例內隻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嚴加懲處;第四,發放養廉銀後,如地方官吏還私下加派,掠奪百姓,貪汙受賄,應嚴曆懲處。經過6年的努力,雍正在全國各省實行了火耗歸公的改革,被稱之為“萬世不易之法”。
火耗歸公製度的改革,收到了明顯的成效:一是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地方財權,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轉為中央集中控製和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對中央的依賴程度;二是遏製了地方官吏私自濫征加派的歪風,澄清了吏治。火耗歸公後,中央對各省征收火耗銀由過去的暗收複為明收,並規定征收率,大大遏製了地方官吏濫征加派之風。同時,中央撥補地方行政開支不是,發放地方官吏養廉銀兩,促使地方官吏大大減少了腐敗作為;三是減輕了百姓負擔。火耗歸公後,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左右,百姓負擔大減;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僅僅十幾年時間,國庫存銀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兩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萬兩。
雍正實行火耗歸公及其補助地方行政開支,發放養廉銀等一係列製度,其作法具體、效果明顯,對於我們當前的稅費製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於成龍電視劇中的火耗是什麼意思
“火耗”是指碎銀子在重新熔化鑄成銀錠過程中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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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的意思?
鑄造錢幣時金屬的損耗!
火耗是什麼?在古代裏的意思
“火耗”?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
明代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這實際上是給官員的“福利收入”
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於成龍,裏麵"說得火耗"是啥子意思?
煉銀子的損耗
火耗是什麼意思
在封建社會統治者靠加征附加稅,各種攤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後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實行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征銀,百姓所繳的銀子由於納稅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塊的碎銀為主,各州縣衙府彙總上繳國庫時,要將碎銀熔煉成大塊,在碎銀熔煉過程中發生的損耗,州縣官吏要求百姓補足,於是在應繳稅銀之外,納稅人還要多繳一些,這多繳的部分就叫“火耗”,用來補償熔煉碎銀損耗和運輸費用。按照碎銀熔煉損耗規律,一般損耗率在1%-2%左右,而州縣官吏卻大肆多征,每兩加耗到二三錢,附加稅達到正稅的20%-30%,有時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據文獻記載,康熙後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達到三四錢,最高的達到七八錢,百姓不堪重負。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貪得無厭,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奪外,還與清初官員實行低薪製度、允許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補其不足有關。清初,一般知縣年俸僅45兩,遠遠不夠養家糊口、聘用師爺、賄賂上司、迎來送往的開銷,怎麼辦?唯一的辦法就是從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縣官吏對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獨吞,他們還要給知府、道員、按察使、布政使、巡撫、總督及其管家、門客送禮,而地方官員則要給中央衙門和大臣個人送禮。火耗的狂征,一方麵腐蝕著整個官僚隊伍,另一方麵,加重著人民的負擔,同時也影響了國家稅收的增長。
濫征火耗,侵蝕稅收,動搖國本,危害極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縣官吏私征火耗,但由於地方官員的反對和抵製,屢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許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視,山西巡撫諾敏上書雍正,呈該省征收火耗問題十分嚴重,民眾怨聲載道,要求將山西各州縣征收的火耗銀錢部上繳到省裏,一部分抵補國庫虧空,一部分作為養廉銀發給各級官吏,以革除官員中普遍存在的貪汙惡習。雍正詳加斟酌後,命令諾敏在山西搞試點。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當於省長)高成齡上奏雍正,詳言山西火耗征繳試點作法以及火耗歸公之利,請求諭令各省將所得火耗銀統計數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終再把發給各官養廉,支應公費、留補虧空等數目具細上奏,杜絕官員竊占挪用、中飽私囊。雍正對高成齡的奏議十分重視,在廣泛征求大臣們意見的基礎上,雍正指出:曆來火耗皆州縣征收時加派橫征侵蝕國稅不下幾百萬。原因是除正常熔煉虧空外,大多分送上司,種種饋送,名目繁多。州縣肆意貪汙,上司曲為容忍,這種積弊應當清除。他了高成齡的建策:“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於是果斷決定:各省將所征火耗提解歸公,另外發放養廉銀作為官員的財政補貼。
雍正實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其要點有四:第一,公開聲明“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之所以繼續收取,是出於補助地方辦公費用不足和發放官員養謙銀的需要;第二,各省委托所屬州縣按照規定的火耗率組織征收,收取的火耗全額上繳國庫,再由中央下撥,以補助地方公務開支及發放養廉銀,同時規定地方必須接受中央的檢查和監督;第三,各省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火耗征收,但必須在中央規定比例內隻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嚴加懲處;第四,發放養廉銀後,如地方官吏還私下加派,掠奪百姓,貪汙受賄,應嚴曆懲處。經過6年的努力,雍正在全國各省實行了火耗歸公的改革,被稱之為“萬世不易之法”。
火耗歸公製度的改革,收到了明顯的成效:一是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地方財權,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轉為中央集中控製和管理,增加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程度;二是遏製了地方官吏私自濫征加派的歪風,澄清了吏治。火耗歸公後,中央對各省征收火耗銀由過去的暗收複為明收,並規定征收率,大大遏製了地方官吏濫征加派之風。同時,中央撥補地方行政開支不是,發放地方官吏養廉銀兩,促使地方官吏大大減少了腐敗作為;三是減輕了百姓負擔。火耗歸公後,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左右,百姓負擔大減;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僅僅十幾年時間,國庫存銀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兩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萬兩。
雍正實行火耗歸公及其補助地方行政開支,發放養廉銀等一係列製度,其作法具體、效果明顯,對於我們當前的稅費製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雍正王朝裏的火耗歸公是什麼意思
古代的銀兩在製作、兌換和運輸的過程中都要有一些損失,所以要加收一些費用,也就是稅,以前這些費用都是地方官府自己定應該金額,留做辦公和個人使用,其實政府就是給貪官汙吏一個合理的借口。雍正後來實行耗羨歸公,也就是由國家統一定額,然後歸公,由國家分配,一部分是增加地方官的收入,一部分留做辦公經費,一部分交給國庫,從而從根源上打擊貪汙腐敗,解決了幾千年曆史留下的敝政。因為影響絕大數官員和資本階級的利益,也就是那些評說曆史的口舌,所以雍正生前死後都是罵名不斷,其實雍正是做了好事卻留下罵名。
於成龍這部電視中說的去火耗是啥意思
“火耗”起於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
火耗在清代延續了明代的做法,不過由於地方官員的利益相關,火耗不斷增加差額就歸地方官員所有了。
因此於成龍去火耗自然要損害清朝官員利益,曆史上康熙年間確實發過禁令禁止火耗,不過並沒有發生實質作用,因此火耗禁止一事也是不了了之,延續了下來
但“火耗”的不斷加重引起百姓反對,不利於長治久安。康熙後期不斷有大臣上書要求把“火耗”規範化征收與使用。但康熙不願加稅,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後,力圖整飭吏治,強化財政,於是實行“火耗”歸公和向官員發放養廉銀。
雍正皇帝發行的“火耗歸公”到底是什麼意思?
今天,為大家講一下“火耗歸公”的意思,帶大家了解一下關於“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意思!
火耗,起源於明代萬曆年間,原碎銀熔化重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
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清雍正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製,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
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
清朝的“火耗歸公”是什麼?最早是何時開始的?
清雍正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製,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