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二、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五、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六、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準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八、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九、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十、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曆學位等利益;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十二、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十三、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十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十五、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十六、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十七、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十八、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十九、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二十、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二十一、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二十二、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二十三、不準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二十四、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