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年就要到了,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消息也悄然而至。《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口號》也應然而生,耐心看完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口號:
1、堅決貫徹執行《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2、禁止生產、運輸、儲存、攜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利國利民。
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5、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減少環境汙染。
6、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減少災害事故。
7、移風易俗,培養健康文明的生活習慣。
8、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人人有責。
9、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建設文明城市。
10、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勤儉持家勤儉建國。
11、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攜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業經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鄭州市市區自2016年1月1日起煙花爆竹全麵進入禁放期。春節臨近,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現將我市煙花爆竹禁放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希望廣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一、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薪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仁和單位霍格個人不得生產、經營、春初、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四、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麵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製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任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踴躍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並為舉報者保密。舉報電話:110,69629660
真誠地希望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為市民創建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和寧靜的工作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