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是個法治社會嗎
討論到中國古典時期的法治文化,我們首先就要了解,中國古代是一個皇帝專製的社會,專製跟人治是掛鉤的。再說得稍微高尚一點,中國是一個德治的社會,德治跟法治是兩個不同的範疇,那麼,法律在國家的治理當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地位?
古典時期製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們去理解中國古典時期製度的時候,一般人就會問,這到底是一個人治的社會還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據我的研究,我會覺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國從秦朝建立了一個龐大的帝國以後,又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官僚體製建立起來了。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國幅員遼闊,官僚的人數是非常多的,《大清會典》裏麵設立的官僚,全國大概有2萬多人,怎麼去管理好這2萬多個官僚,就是皇帝必須考慮的問題。這2萬多官僚要進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沒有一套製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國古典時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內容——非常核心的內容——涉及官僚機構的組織、官僚的選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獎懲這個層麵。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實際上是中國法治一個特別重要的原因。
還有一個原因,中國是一個龐大的國家,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十裏不同風,百裏不同俗,各個地方都有它的習慣和風俗,這種習慣和風俗是貼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進行經濟交往、社會交往,都遵循了這樣一套規則。但是問題就在於,要維持一個龐大國家的統一,沒有相應的法律的統一是很難做得到的。建構一個龐大的國家,維係這個國家常規的運作,那麼基本法是必需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基於對基本法的需要,所以,從明朝開始,國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裏麵專門有一個條文叫做講讀律令。第一個層麵,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須閱讀、研究法律,要通曉法律的含義,如果不閱讀、不掌握法律的含義,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第二個層麵,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講,這個條款也要求大家來學習法律、來了解法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減輕製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減輕製裁,不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沒得減輕。
中國古代的皇帝對普法實際上是很重視的,比如說朱元璋的那個時代,他曾經製定過所謂“聖諭六條”,也就是六條語錄,要求每半個月組織老百姓來學習。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時候,搞了“聖諭十六條”。到了雍正的時候又對這十六條聖諭進行了注解,變成了1萬字的講解文本,叫《聖諭廣訓》。這樣的聖諭在清朝也貫穿在鄉村的基層社會裏麵,當時叫做鄉約。
因為古代的識字率不太高,不像我們現在教育這麼普及,學術界有討論。清朝的識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認字的,大多數人是不認字的,尤其是婦女是不認字的,對於不認識字的人,講稿他也看不懂,怎麼辦?有些地方官甚至給講稿配圖,看圖畫以後,小孩子就問爸爸這畫裏講了什麼,然後大人就會跟他講解。這個圖像是為了便於把皇帝的語錄、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傳播,更好地去普及這樣的法律。
古代有關於《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這樣的書,光是注解還不夠,為了使法律的解釋會變得比較通俗,會對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必須要運用到的那些法律內容,加以摘要,摘出來了以後再加以注解。還有一種方式,就是考慮到法律有時候記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他會把法律條文一條一條編成5個字,或者是7個字的韻文,像詩一樣,押韻的文字,把它編寫下來,方便背誦記憶。還有的把法律條文製成圖表,看起來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審判及司法經驗
古代關於司法審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來量很大,據法國的一個學者統計,大概有上千種之多,這麼多的書籍編出來,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讀者,有大量的需求,這就意味著,官場的官僚雖然沒有經過法律的訓練,沒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訓練,但是事後會通過這樣一種途徑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識、司法審判工作的知識。
司法審判工作的知識有的時候寫得非常仔細。我舉一個例子,比如說一個起訴書要寫多少字,都是有規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們現在是專業的法官,在清朝一個縣裏,國家編製內的官僚才四五個,一個縣長,管理整個縣的事務,他有的時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寫得很長,他要把法律的要害問題抓到是很費勁的,所以規定隻能是144個字以內。甚至這個訴狀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這些書會把司法的經驗都寫在裏麵,一個不懂法律、沒有司法經驗的人去讀這種書,大致能掌握一些這方麵的知識,了解一些這方麵操作的技術、注意事項,所以法官實際上也會找這樣一些書來閱讀。
中國古代法律裏麵有一條規定,官員在寫判決文書的時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證法律條文,如果不引證的話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這個在唐朝的時候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強製要求引證的,如果不引證就是違法。此外,如果引證錯誤的話也算是違法,也要承擔責任,如果造成冤假錯案責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樣的?
在中國古代,特別是明清兩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審判程序比我們今天的要複雜。比如說在福田縣——我們把福田區(深圳)假設為清代的一個縣,發生了一個搶劫案件,罪犯必須要判有期徒刑5年——當然古代有期徒刑最高隻有3年。這個案件的罪犯被福田縣知縣判了3年,然後知縣向當事人宣讀審判結果,問當事人服不服罪。
當事人說“服罪了,我沒有意見,清官大人你判得好”。但這個案件並不會因此結案,它會自動地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完後,再問證據是不是這樣,是不是覺得沒有問題,服不服罪,然後罪犯說“我認罪,你判得好,我沒有意見”。這個案件還不會結,還要報廣東省高院再審核,廣東省高院完了以後,如果不涉及人命,這個案件就可以作出終審判決了,但還是要向最高法院備案。如果徒刑案件涉及人命,還要上報最高法院,如果是命案的話是要經過皇帝審核的,要三法司九卿會審,程序很複雜。
以上說的是官僚機構內部的自我審查。如果當事人不服呢?中國古代還有一種機製,如果當事人不服的話,可以自己去上訴。在中國古代,如果一件案子是冤案,當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告狀,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門告,這叫京控;還可以直接向皇帝告狀,這叫叩閽,即可以向皇帝告禦狀。官僚內部可以官官相護,但是老百姓說這個案件是冤的,他可以通過外部的力量,通過上一級機構,甚至通過最高的皇帝,來進行監督、審查,來要求複審,結果會怎麼樣?在這些壓力下,法官有動力去學法律。
在明清,尤其是清代,地方官員都是有師爺的,他們是地方官自己聘任的司法顧問。在古代由於有這麼一整套的程序性規則、責任規則,如果一個地方官不學法律,是很難勝任的,如果不能勝任,一旦出現了冤假錯案,司法責任就來了。
古代怎麼審案?
古代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案件要公開審理,但是實際上通常是公開審理的,除非是一些涉及隱私的案件,如涉及男女之間關係的案件不開庭審理。
一般審理案件時幕友會在衙門的屏風後麵聽,如果聽到法官有遺漏,不太到位,他會寫紙條,衙門上也有門丁,就像《紅樓夢》賈雨村審案時旁邊的小沙彌,門丁會給地方官遞茶倒水,師爺利用他們遞茶倒水的機會給地方官一個紙條,臨場指導地方官,給地方官說哪裏需糾正和補充。師爺通過遞條子,彌補了法官知識上、經驗上的不足。
開庭完以後,法官怎麼做出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的裁判呢?實際上在很多時候,法官都會把判決書起草的任務委托給顧問,如果顧問也拿不定主意,他們會商量,然後一起做出一個正式的報告。或者先讓顧問起草好,地方官再進行修改,反正都是商量的,尤其是疑難案件。中國古代的官員實際上就是通過這樣一些渠道彌補知識上的不足的。
我們現在民間有律師來幫當事人打官司,在中國古代是沒有律師的,但中國古代有訟師,即我們現在說的“黑律師”。訟師是宋代以後才有的,宋代已經很成熟了。明清時期的法律禁止人們擔任訟師,訟師是非法職業,但訟師還是很活躍。
地方官公開審理案件時,訟師會來旁聽,等案件審完了休庭時,訟師就會跟當事人說你這個案件還有得搞,我幫你搞怎麼樣?敗訴的當事人覺得有人幫他出頭,來翻案,他當然會幹。訟師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在審理案件時規規矩矩地來,事實是事實,證據是證據,法律是法律,不可以亂來,亂來的話訟師會在下麵給人出主意,如果訟師不依不饒的話,地方官就不好弄。
我們看明朝的判決書、清朝的判決書等檔案,大致可以發現,刑事性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搶劫殺人之類的重大案件,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法上,都是非常嚴格的,基本上可以說是依法判決的。什麼場合會不太依法判決呢?民事案件。因為中國很大,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一方人有一方的風俗,婚姻有婚姻的習慣,做買賣有做買賣的習慣,一個人到一個地方做官,他還是要考慮該地的民情習慣,所以在民事案件裏就會有這樣一種回避法律的可能性。
古代的人有沒有法律意識?
以往一直有一種講法:中國人沒有法律意識。根據我最近這幾年的閱讀,我還是覺得,在明清時期,民間老百姓對法律好像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不在意,或者說他們是蠻在意法律的。
明朝民間生活中有一種日用類書,從宋朝就開始編了。這種百科全書裏有兩個門類是講法律的:一個是法律文,法律文裏就有法律的基本知識,一些重要法律條文的摘要、扼要的解釋。另一個叫體係文,這個是講法律文書的範文,各種法律文書的格式,如寫一個契約,婚姻契約該怎麼寫,借貸契約該怎麼寫,買賣契約該怎麼寫,房屋租賃契約該怎麼寫,土地租賃契約該怎麼寫,裏麵都有格式,甚至鄉規民約該怎麼寫,都有格式。
而且,中國古代打官司是書麵訴訟的,不是口頭訴訟的,老百姓要到衙門打官司首先要找人寫訴狀。明清時期,代書是官方設置的,每個縣都設代書,一般兩個,這是要經過考試錄取的。官府做這樣的工作就是為了給老百姓寫訴狀提供服務,想通過提供這樣的服務來取締訟師。但為什麼有了代書,訟師還存在?原因在於代書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而且代書是在衙門裏掛了號的,如果代書寫狀紙的時候添油加醋,事實有出入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訟師是地下工作者,是抓不到他們的。
乾隆年間中國人口大概是3個億,中國大概有1500個縣,平均下來一個縣20萬人,當時是5口之家,20萬除以5就有4萬個核心家庭。一個縣平均每年要審理的民事案件大約有200起,這個比例其實不低。
日本有一個很知名的學者,叫川島武宜,他有一本書叫《現代化與法》,其中一章是專門研究日本人的法律意識的,角度之一就是從訴訟率去觀察老百姓有沒有法律意識,如果這個社會的訴訟率很低,可能老百姓對法律很淡;如果訴訟率很高,可能老百姓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因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他才去打官司的。所以訴訟率跟法律意識會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甚至是正向的關係。
像廣東的南海縣,一年發生的案件很多,有一年發生的強盜案件有80起,一次性執行死刑17個人。相對於南海,番禺就好一點,犯案率比南海要少一半。從這樣一些資料裏麵可以看到,中國社會實際上是對法律有足夠重視的一個社會,老百姓對法律也是足夠重視的。
那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嗎?
那麼,那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嗎?當然不能這麼定位。我們現在講法治社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理念,或者原則,這個國家當中不管是政府機關,還是平民百姓,大家都是在法律的軌道裏麵來行事的,沒有一個人能超越法律之上的。在古代的社會裏麵不是這樣的,皇帝老子要超越法律之上那是沒有問題的,這是一點;第二點,地方官偶爾也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我去年正在寫的一本書,就是專門討論清代的一些例外的案件,從這些例外案件裏麵就可以發現,一個知縣如果遇到群體性事件之類的,為了及時地擺平這個事端,可能會抓一兩個首犯拉出去亂棍打死,殺一儆百。現在一個縣法官遇到群體性的事件,法院院長可以把人拉出去打死嗎?不可以,就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也不可以這樣,但是在清代知縣就這樣幹。這就是人治的社會,可以先斬後奏,殺了以後,向皇帝寫報告,皇帝覺得這個事情擺平了,社會秩序穩定了,有的時候會網開一麵,甚至還會表彰他。
從理念上來說,古代的中國也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荀子曰:“有治人,無治法。”真正的關鍵還是人。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孟子也會說:“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國古代你會發現有很多有趣的故事,裏麵彰顯的、強調的不都是法律,因為鄉土社會,是一個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大家不是親戚便是鄰居,這樣的一些人之間如果被允許、鼓勵去打官司,會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得比較緊張,矛盾反而更多,不利於建構一個和諧的社會秩序。所以有些時候往往會把法律放在一邊,考慮所謂的人情、感情、長遠的利益關係,當然還要考慮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國古代法官做出的一個理想判決應該是天理、人情、國法三者兼顧,這才是一個圓滿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國是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是不是一個法治的文明,要考慮到製度的結構,也要考慮到規範的係統、規範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來平衡它,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話,比如那些命案、疑難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疑難案件中國古代有兩種,一種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另一種是沒有相應法律條文的。凡是疑難案件都必須要走程序,從地方一直報到北京刑部,甚至要報皇帝來裁決。而皇帝在做這樣的權衡時,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他必須憑他所體會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個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的事實、情節、社會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對這個案件的態度,做出一個綜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們現在的法律是不大一樣的。而這種綜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現在要多,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術跟今天不一樣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國傳統的法治文明,要看到官僚體製的係統、社會的結構,還有就是規則係統。從這三個角度去考量,會有一個比較全麵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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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張白紙,在成長的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在白紙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繽紛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還沒有添滿色彩但這張紙就早已不在了!
能夠使白紙變成色彩繽紛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這個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這樣才能踏上人生裏美好的第一步!
曾經看過的一個案例:15歲的初三學生莊海在初一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後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員。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後準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初二學生在他父母後麵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說一說,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莊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複。為了不甘示弱,又發生了對報複者的報複,在雙方毆打中,莊海拿出隨身帶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傷,法院判處莊海犯故意傷害罪。在監獄裏,莊海麵對鐵窗、鐵門,回顧這不該發生事,無限悔恨。
所以說要使人生走得輝煌燦爛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為一時的衝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終生!自毀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黃種人,而每個人的生活環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紙弄得灰暗一片有時並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個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會出好的孩子,反則反之!以下是兩個普遍而惡劣的家庭環境!請家長們必須教育好自己兒子的第一課!
1、家長過分溺愛,一味嬌慣,使子女的欲望不斷升級。現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獨生子女,有的父母認為孩子少,應該讓孩子過得幸福一些,特別是那些過去經曆過苦日子的人不願讓孩子再“吃苦”。因此,對子女總是百依百順,要啥給啥,讓獨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在家庭無來源或不充足時,那些被嬌慣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撈”錢,以滿足自己的心理上的“不平衡”。
2、家庭教育的錯誤引導。有的父母一貫好逸惡勞,不務正業,貪圖享受,往往表現出舉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質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觀上不能為孩子當好“第一教師”,使子女在潛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響。如有的家長經常搓麻將、逛舞廳,不僅無暇顧及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更無精力管教孩子,疏於對子女的家教,導致子女放任自流,是非不辯,美醜不分,最終由“小皇帝”淪落為“小囚犯”。
所以每個家庭都要為自己的孩子負責任!要使兒子走出第一步之前有個美好的家庭環境!請不要給每個張白紙添上灰暗的顏色!
最後就來來說說一些曾經在學校裏是一些大哥大姐!這些人往往隻是風光一時!但出社會後就往往會觸犯法律,或者在互相仇殺中失去了寶貴的性命以紅色的鮮血完結了這張不該結束的白紙!
中國有9年義務教育因此每個人都有經過校園的機會所以學校應該做到關心、幫助每個學生!
提幾點建議吧:(一)、關心差生、輟學的學生
關心學生是學校教師的神聖職責,差生、輟學生是困難、問題較多的學生群體,他們最需要關心、幫助。校園搶劫強索案件的違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差生或輟學生占很大比例,關心教育管理好這些學生,能有效預防和控製校園搶劫和強索案件的發生,從一定意義上說,學校對差生的漠不關心甚至放棄差生。學校就一定會自己留下的苦果自己吃。
(二)、加強學校校風校紀建設,加強法製宣傳教育。
校風校紀和法製教育宣傳教育是青少年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青少年遵紀守法、健康成長,是抵製不良影響、預防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早期發現,采取有針對性的實在措施,例如建立專職輔導員;對重點人、重點地方、重點時間采取事前防範措施;關注學校周邊地區青少年動向,發現危險信號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采取措施,校警聯合建安全文明學校。
(四)、防止格外違法犯罪青少年向學校滲透,或與學校某些學生聯合作案,增加危害性,增加預防和處置的複雜性。
(五)、發現教唆者、犯罪組織者、造成嚴重危害的,要與政法部門通報、聯係、合作,及時處理,該上報的一定上報,該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一定送有關部門,該懲辦的就要懲辦。
從朱元璋的經曆看法治和人治
一切皆有可能,你的能量超乎你想想
中國曆史上哪位皇帝的評價最高?
秦始皇
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雄才大略的君主,其非凡的功績在中國帝王中也隻有數人能與之相比。雖然他在晚年大興土木,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災難,但他對中國曆史所作的功績遠遠大於他的過失。正如賈誼在《過秦論》中所評論的:“及至始皇,奮六世之餘烈,振長策而禦宇內,吞二周而亡諸侯,履至尊而製六合,執敲撲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俯首係頸,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築長城而守藩籬,卻匈奴七百餘裏,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馬,士不敢彎弓而報怨。於是廢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隳名城,殺豪傑,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鏑,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後踐華為城,因河為池,據億丈之城,臨不測之淵,以為固。良將勁弩守要害之處,信臣精卒陳利兵而誰何,天下已定。秦王之心,自以為關中之固,金城千裏,子孫帝王萬世之業也。”
但秦僅二世而亡,其中的曆史教訓足以警世後人,引以為鑒。秦始皇稱帝後,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主義也是個十分誘人的主張,而法製社會更是今人努力在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境界。難道在幾千年前,這位極權皇帝就已經實行了法治主義嗎?到底什麼是法治主義?秦始皇搞的“事皆決於法”是否是法治主義?這對於了解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將不無益處。
唐太宗
唐太宗在位共二十三年,雖然他在中國曆史上在位時間遠遠比不上清朝的康熙和乾隆,但其業績卻是在曆史上最傑出的,正是由於他的努力,才使唐朝在當時的世界成為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麵都處於領先地位,日本古代社會的政治與經濟幾乎是唐朝的翻版,至今日本中央的省(相當於我國的部)就是來源於唐朝中央的三省製。所以,後來人就用“貞觀之治”來表達對唐太宗政績的肯定和對貞觀時期太平盛世的景仰和向往。
宋太祖
曆朝曆代的政變事件屢見不鮮。“陳橋兵變,黃袍加身”便是由後周禁軍最高統帥趙匡胤發起的一次成功的政變。趙匡胤兵不血刃登上帝位,不僅統一了大半個中國,而且治國有方。宋王朝的經濟和文化之所以能夠達到我國曆史上的又一個高峰,與趙匡胤的治國之道有密切的關係。
曆史證明,趙匡胤是一位推動曆史發展的傑出人物。
朱元璋
幼名重八,又名興宗,字國端。濠州鍾離(今安徽鳳陽東)人。出身貧寒,少年時在皇覺寺為僧。元末,參加紅巾軍郭子興部下反元,稱吳國公,後稱吳王,後來滅陳友諒、張士誠。出兵北伐元朝,攻下元朝大都,曆15年而成帝業。1368年,朱元璋以應天府為都城,國號大明,年號洪武,建立了明朝。在文化上,提倡孔教,尊孔子為聖人。論孔學是“治國之良觀”。萬重藏書的收集,戰爭期間,令部下訪求圖書,至正二十八年移師北伐,命征虜大將軍徐達往北京接受元朝皇室藏書,運至南京。洪武元年下詔征求民間藏書,建“大本堂”為藏書處所。洪武十年,又命“有司訪求今年書籍,藏之內府,以資觀覽”。並“每於宮中無事,輒取孔子之言觀之”,以此達到“治國以教化為先”的統治目的。1398年,朱元璋病逝,傳位皇太孫朱允炆。初諡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廟號太祖。嘉靖十七年(1538)加諡為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葬於孝陵。
乾隆
姓名愛新覺羅·弘曆,諡號“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聖純皇帝”,生於康熙五十年(1711年)八月,卒於嘉慶四年(1799)正月,是清朝第五任皇帝,入關後的第四任皇帝。他是雍正帝第四子,康熙五十年(1711年)生於雍親王府。雍正元年(1723年),弘曆被立為太子,十一年封為和碩寶親王,開始參與軍國要務。雍正十三年(1735年),雍正去世,弘曆即位,改年乾隆。由此,他站到了當時中國社會的至高點,開始施展其“文治武功”。乾隆在位六十年,退位後又當了三年太上皇,終年89歲。他60年的穩定統治,維持了中國封建王朝最後一個盛世,他的時代,是中國封建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麵經過漫長沉澱之後的集大成的時代。
乾隆帝執政60年後,雖禪位與其子顒琰(嘉慶),但又以太上皇的身份進行了3年統治(一說乾隆的實際統治期持續至其逝世)。所以,弘曆是中國曆史上執政時間最長的皇帝。
康熙
康熙是中國曆史上在位時間較長的君主之一,他在位之初,國家外有重患,內有沉屙;他離位之時,國家在世界上的地位逐漸下降,官場腐朽不堪,他對於漢人進行刻意壓抑和提防,導致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消失,國家進入了一個魯迅先生所說的“奴性十足”的狀態。
康熙並非不英明,其國家政治上的失誤,主要是由兩個原因造成。一是對國內主要民族的壓製和保守的民族政策,這和唐太宗李世民的夷漢一家有著鮮明的對比,正式由於這種政策,導致整個國家進入了沉悶的奴性時代。二是國家機構的異化,集權到極點,這和漢朝的丞相製,唐太宗貞觀時期的君臣關係對比,會明顯看出這種政策的落後性
中國古代皇帝世家為什麼不是依法辦事依法治國,皇帝像老虎一樣可怕,可以隨便打人砍人頭
其實從夏朝開始便有法律,所謂法律,其實都是為當時的統治階級而服務的,不僅僅是中國,歐洲國家也是那樣的,你看中世紀的教會也是說殺就殺。中國當時的統治階級是地主階級,而地主階級中地位最高的當然是皇帝啦,所以法律不是用來管皇帝的,而且明清時期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空前強盛,皇帝的專權就更加沒有限製了
根據材料一,概括古代國法治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以君主意誌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準。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製度等相繼入律,並為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曆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麵,專製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曆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塚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幹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項目之一。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所謂人治,就是按照人的意誌及其對利益的要求來行事的。這是人治的廣義概念。但人治有少數人的人治與多數人的人治之分。少數人的人治是按照少數人的意誌及其對利益的要求來行事的。這種人治,類似我國封建社會的專製人治。按照少數人的意誌及其對利益的要求製定的製度,就稱之為少數人的法治,這種法製,類似我國封建社會的君主政治。
“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製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具體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專製相合。“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專製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隻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誌。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獨裁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升天”.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曆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采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係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衝擊下蕩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貪官汙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曆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麵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範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麵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誌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誌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
秦始皇是什麼樣的一個人?
他是中國第一位皇帝,也是皇帝尊號的創立者,同時也是中國皇帝製度創立者,使中國進入了中央集權帝製時代的人。他也使中國第一次完成了政治上的統一,形成了“車同軌,書同文”的局麵,為其後各朝代謀求統一奠定了基礎。但自古以來,秦始皇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人物。
正麵評價
秦始皇在位之時,吞並六國,並發兵南征北討,史載“百越之地,盡皆俯首”,“北擴千裏”,按戰國地圖看,領土幾乎比戰國七雄控製範圍擴大了一倍。而且秦始皇“設置郡縣”,對征服後的土地注重統治和製度建設,不似其它同時代的征服者如馬其頓的亞力山大,或羅馬隻重征服,不重製度建設;因此使統一的土地統治穩固,這才為中國現在的版圖奠定了基礎。後人認為,“功莫大過秦皇漢武”。意指秦始皇在武功方麵,排在漢武帝之前,曆史上無出其右。至今,英語中對中國的稱呼China,也是從羅馬語Chin(秦)演變過來的,這在一個側麵上表現了秦帝國的影響力。
秦國自商鞅變法以來重視以法治國,秦始皇繼承了這個傳統,十分推崇法家人物韓非,曾自歎“若與其同遊,則無恨矣”。對將領賞功罰罪,皆依法。秦始皇雖專製,認為“朕即天下”,但有秦一代,仍是依法治國。陳勝、吳廣起義,其理由也是“秦法嚴苛”,其罪當死,不得不反,乃是法逼民反。而並非如後世“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那般因嚴重腐敗,而官逼民反。後世儒家倡導人治,治國不依法,由君主一言而決,而至今日人治之風,馬屁之風猶在。
秦始皇首創驛站製度,並修驛道。為龐大帝國的政令通達以及由此而來的郡縣製皇權國家奠定了技術基礎。“修驛道,設郡縣”,這是中國能夠采用郡縣製這種先進製度,而非類似西方的分封製的一個必要條件。同時期的羅馬不能有效控製占領區,隻能設權利極大的總督(總督總攬一地的軍政大權,都是貴族,基層組織都依靠當地的原有組織),仍舊類似於分封製,這是羅馬帝國後來分裂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郡縣製是一種平民製度,其軍政首腦都由皇帝任命,依政績軍功可上可下,可平職調動,這就導致了職業官僚和職業軍人的出現。職業官僚和職業軍人都可以來自平民,郡縣官僚製有效的保證了平民(布衣)參政議政的權利(如李斯,蒙敖等等都是布衣,依軍功政績才出將入相),相比分封製這種貴族政治,無疑是一大曆史進步。現代國家的文官製度和軍隊製度就是起源於此。
秦始皇建立的秦帝國為之後近一千七百年的時間,中國在政治製度上先進於西方,從而比西方發達奠定了基礎。所謂“漢承秦製”,“自秦以來,其製未變”,“百代猶行秦法政”。兩千年的皇權時代的中國,在政治製度上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製度。
李白的詩《古風》:「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 桑弘羊的論著中肯定秦始皇統一中國的功績。 清代的章太炎在1913年撰寫的秦政記也讚揚秦始皇。
負麵評價
因為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國”的法家學說,而其後中國曆代統治者都推行以仁愛,中庸為核心的儒家學說。因此,秦始皇常作為負麵典型出現在各種散文、史籍中。如賈誼的《過秦論》等。
《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懷貪鄙之心,行自奮之智,不信功臣,不親士民,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法,先詐力而後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
賈誼《過秦論》:一夫作難而七廟墮,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
秦始皇被很多史學家看作是一個暴君,為了權力可以不擇手段[14]。
萬裏長城、秦馳道、靈渠、阿房宮及秦始皇陵等的規模均極為龐大,勞動舉國的人口興修,不少文獻均斥責在工程進行時造成不少人命死傷,但另一方麵卻使各地的交通進一步發展,有助日後交通、經貿、以及各民族之融合。故此,一直成為史學家對於秦始皇功大還是過大的爭論點。
中國古代法家大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嗎
古代法家的法治是不包括皇帝的,皇帝犯法,不與庶民同罪。而現代是王在法下,總統犯法,與平民同罪。古代法治是統治的手段,而且往往流於酷吏統治,就如秦始皇之暴政,這種法治總是人亡政息,法治總是變成刑治,以刑法壓製人民,法律成為酷吏手裏發財的工具,給錢就輕判或不判釋放這樣就偏離了法治的本來麵目。隻有人民自己立法,人民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天賦人權,使權力服從於法律,才有真正的法治。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隻是一種理想,卻是不能實現的。法律的製定者是人民,人民就可以約束君,而法律的製定者是君,則無法約束。韓非子就說過賞罰二柄是君之利器,絕不可授予人,授予人則受製於人,君必獨掌大權,君才成其為君,要不就是會有奸臣篡位,如田齊代薑。這就是慎到所說的勢。君不把懲罰權授予人(也不可能授予),則無人可以約束君,如此則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隻是一句空話。所以古代法治主要是“法”與“勢”的內在矛盾,使其注定成不了真正的法治。
開封曆代皇帝
一、宋太祖趙匡胤(北宋)
宋太祖 (927—976)即趙匡胤。宋朝創建者(960—976)。涿州(今河北涿縣)人。原為後周殿前都點檢。 建隆元年(960年)發動陳橋兵變,“黃袍加身”,奪後周政權,稱帝於開封,建宋朝,史稱北宋。自建隆三年 (963年)起采取“先南後北”的統一戰略,攻滅荊南等南方割據政權,且在北方要地駐兵防守。又以杯酒釋兵 權等策,削奪禁軍宿將及藩鎮兵權。改革官製,以文臣出任州縣長官。中央增設副相(參知政事),又使樞密使、三司使分掌兵財,以分相權。在位時加強中央集權,結束了藩鎮割據局麵,但其重文輕武、“守內虛外”的方針,對宋代的“積貧積弱”有較大影響。
以宋太祖為首的宋初領導集團集體發奮圖強,勵精圖治,使宋初的社會經濟迅速呈現蒸蒸日上的喜人局麵。宋太祖減輕徭役,賦稅專收,以法治國,興修水利,發展生產,澄清吏治,勸獎農桑,移風易俗等一係列英明決策,不僅盡快醫治了200年的戰爭創傷,而且迅速把宋朝推向空前繁榮的局麵,出現了曆史上享有盛名的“建隆之治”。
976年11月14日,趙匡胤逝世,享年四十九歲,在位十六年。
二、宋太宗趙炅
宋太宗趙炅(939—997)。太祖弟,初名匡義,後改光義,即位後,改名炅。他曾參加陳橋驛兵變,擁立其兄為帝。繼承太祖各個擊破割據政權的方針,迫吳越王獻土歸降,又親征滅北漢,試圖收複幽雲十六州。但在兩次對遼征戰失敗後,采取消極防守的方針。對內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科舉取士製度,建崇文院編《太平禦覽》等。他注重興修水利,開墾荒地,統治晚期剝削加重,激起王小波、李順起義。他背棄了“金匱之盟”,費其弟光美為庶人後殺掉,又費其長子楚王元左為百姓。
宋太宗晚年政治大計循規蹈矩,使宋朝漸漸形成了“積貧積弱”的局麵,給宋代社會的發展也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執政措施,還得從他的繼位說起。按照封建王朝的嫡長子繼承製度,趙光義根本是與大宋皇位無緣的,但最後卻是他繼承了他哥哥的遺產。這一特殊的繼承結果對大宋朝的政治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此點甚至在太宗個人的性格、生活上都有所反映。
997年,病逝於汴京萬授殿,終年五十九歲。
三、宋真宗趙恒
宋真宗趙恒(968—1022),原名趙德昌,太宗第三子。曾被封為韓王、襄王、壽王。後立為太子。統治前期的鹹平、景德年間因勤於政事, 經濟發展,號稱治世。但景德元年(1004年)遼國進犯澶州,真宗親征,澶淵之役訂城下之盟,開創納歲幣求和苟安的先例,以物質換取和平,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後期任用王欽 若大興祥瑞,東封泰山,西祀汾陽,又廣建佛寺道觀,勞民傷財,導致社會矛盾激化.
宋真宗是著名諺語“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其目的在於鼓勵讀書人讀書科舉,參政治國,使得宋朝能夠廣招賢士治理好天下。
1022年病逝於忭京宮中延慶殿,終年五十五歲,在位二十五年,葬於永定陵。
四、宋仁宗趙禎
宋仁宗趙禎(1010—1063),原名受益。真宗子。其即位時隻有十三歲,由章獻太後垂簾聽政,十餘年後親政,他的統治開始較為節儉。但對西夏戰爭屢敗,被迫以“歲賜” 銀、絹、茶妥協,對遼也以增納歲幣求和。土地兼並及冗宮、冗兵、冗費現象日益嚴重,雖起用範仲淹等進行改革,但結果失敗。據《宋史》載,其母李氏生仁宗後,被劉德妃竊為己子,仁宗即位後,仍認劉後為生母,李氏臨死也沒敢母子相認。劉後死後,仁宗才知道內情,追封李氏為皇太後。後人根據這段曆史編寫了《狸貓換太子》。
北宋詩詞著名。蘇軾、蘇轍考中進士以後,宋仁宗看了他們的文章後,讚歎不已,稱為子孫物色到了兩個宰相之才。而北宋時期,詩壇、詞壇、文壇最輝煌燦爛的時刻,基本都是在他在位時期。這一切,肯定與仁宗皇帝的仁慈、寬厚密切相關。
1063年,仁宗病逝於宮中福寧殿,終年五十四歲。
五、宋英宗趙曙
宋英宗名趙曙,太宗曾孫,濮王允讓之子。仁宗無子,英宗幼年被任宗接入皇宮撫養,賜名為宗寶。1050年為嶽州團練使,後為秦州防禦使。1055年立以為嗣。英宗在位期間,任用舊臣韓琦等人,不想改革,但與遼國和西夏沒有發生戰爭。
英宗親政僅半個月,宰相韓琦等人就向英宗提議請求有關部門討論英宗生父的名分問題。當時仁宗逝世已有14個月,英宗批示,等過了仁宗大祥再議,也就是待到滿24個月再說,這顯然是英宗為了減少追封的阻力而做出的姿態。治平二年四月九日,韓琦等再次提出這一議題,於是,英宗出詔將議案送至太常禮院,交兩製以上官員討論。由此引發了一場持續18個月的論戰,這就是北宋史上有名的“濮議”。
1067年,病逝於宮中福寧殿。在位四年葬於永厚陵,陪葬有高後、狄青、楊延昭等。
六、宋神宗趙頊
宋神宗趙頊,英宗長子。又名仲針,即位後,由於對疲弱的政治深感不滿,且他素來欣賞王安石的才幹,故即位後命王安石推行變法,以期振興北宋王朝,史稱王安石變法,又稱熙寧變法。由於改革操之過急,不得其法,最終失敗收場,不過神宗還是維持新法將近二十年。時值夏惠宗在位,母黨梁氏專權,西夏國勢日非,宋神宗命兵伐西夏,期圖一舉殲滅西夏。在慶州(今甘肅慶陽)宋軍大破夏軍,占領西夏二千裏土地。不過後來在永樂城之戰中慘敗,滅夏之舉未能實現。事後,宋神宗在朝中當眾痛哭。他有抱負,勵精圖治,想滅西夏,惜壯誌未酬,
神宗即位後,對北宋積貧積弱深感憂心,即位後命王安石推行變法,振興北宋王朝,是為王安石變法,又稱熙寧變法。
元豐八年飲恨而歿,享年三十八歲。其子宋哲宗親政後,竭盡所能完成父親遺誌。諡號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七、宋哲宗趙煦
宋哲宗趙煦,原名傭,神宗第六子。曾被封為延安郡王。神宗病危時被立為太子。哲宗即位後,年僅九歲,由高太後執政,1093年,親政後,任用主張變法的大臣,對守舊派、中間派進行打擊。追貶司馬光,並將蘇轍等人流放到嶺南。恢複免役法、保甲法、青苗法等。終止與西夏的談判,加強邊境防禦,屢敗西下,迫使其求和。
宋哲宗是北宋較有作為的皇帝。但是,由於在新黨與舊黨之間的黨爭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在宋哲宗當政期間進一步激化,埋下了北宋滅亡的禍患。宋哲宗的悲劇,在於他的理想與他的實際能力距離太大,他更多地像一個紙上談兵的人物,理論上有許多想法,但在實際運用上卻缺少變通和從權的能力,難以處理諸種複雜矛盾和關係。
在位15年,享年24歲。諡號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葬於今天的河南鞏縣的永泰陵。
八、宋徽宗趙佶
宋徽宗趙佶(1082—1135)。統治期間重用蔡京、童貫等奸臣權閹,貪汙橫暴, 掠奪民財。又尊奉道教,自稱教主道君皇帝。大興木土、廣建宮觀庭院,設局搜刮奇花異石,稱“花石綱”。於京師築“艮嶽”,勞民傷財,導致農民揭竿起義。宣和七年(1125年)傳位給欽宗趙桓,自稱太上皇。工於書畫,以花鳥畫和“瘦金書”書法名於世。書法初師薛稷,草書學黃庭堅。楷書瘦勁峻麗,有“屈鐵斷金”之譽,自成法度,世稱“瘦金體”。傳世書跡有《真草千字文》、《臨寫蘭亭絹本》等。
公元1127年3月底,金帝將徽、欽二帝,連同後妃、宗室,百官數千人,以及教坊樂工、技藝工匠、法駕、儀仗、冠服、禮器、天文儀器、珍寶玩物、皇家藏書、天下州府地圖等押送北方,汴京中公私積蓄被擄掠一空,北宋滅亡。因此事發生在靖康年間,史稱“靖康之變”。
宋徽宗被囚禁了9年。公元1135年4月甲子日,終因不堪精神折磨而死於五國城,金熙宗將他葬於河南廣寧(今河南省洛陽市附近)。
九、宋欽宗趙桓(北宋末代皇帝)
宋欽宗趙桓(1100—1156)。北宋末代皇帝,宋徽宗趙佶長子。生於元符三年(1100年)四月十三日,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金人南下大舉入侵時,徽宗禪位於他,在位1年零2個月。為人優柔寡斷,反複無常,對政治問題缺乏判斷力。靖康之變時被金人俘虜北去。
南宋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病死於燕京,終年57歲,葬於永獻陵(位於今浙江紹興東南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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