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招拍掛的意思是什麼
看來你不是房地產圈內人士,招拍掛比直接競拍複雜的多,主要是政府全麵掌控
所謂房地產招拍掛的意思為:
招:為招標(國土局公布出讓公告)
拍:為拍買,或竟買(指企業參加競拍)
掛:國有土地掛牌公告,公示競拍結果
有很多地方是可以非常規操作的!
房地產開發的“招拍掛”是什麼意思?
招拍掛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製度。
招、拍、掛製度最初起源於歐美,後來在我國的香港廣泛推廣使用。我國目前地產業的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的形式,正是以香港的土地拍賣規則而參照製定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作為經營城市土地、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論上可以從源頭上防止土地批租領域腐敗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經營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協議出讓有著明顯優勢,讓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讓,減少人為幹擾因素,杜絕腐敗產生。
[編輯本段]招、拍、掛的優點
一套科學、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標掛牌製度是在一定製度上可以終結靠關係、“暗箱操作”的協議供地方式,進入了一個土地供應公開交易的新時代。正因此,有人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的頒布、實施為中國的“土地革命”。該製度的優點是:
一、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防止和避免了腐敗行為的產生。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攙雜著“幕後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權的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往往會借機斂財,肥了個人,害了國家,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減少了諸多的中間環節,使倒買倒賣土地的空間大為減小。
三、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有利於房地產分離,提高土地開發效率。目前“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體規劃。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製度,政府將逐步把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開發商隻要按規劃要求作好設計圖紙並得到許可後就可順利開工了,可以專心提高建築品質和服務,大大縮短了房地產開發周期,有效地控製了開發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為必然。
四、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是有利於土地市場公平競爭。土地既然可以公開拍賣,所有房地產商都可以通過竟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分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律通過竟拍的方式,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一步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
五、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開發商綜合實力提高。公開“招拍掛”意味著房地產開發商機會均等,隻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經濟實力,就能在競爭中取勝。中小開發商必須適應新的規劃,將投標要求研究透徹,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量力而行,這樣才有希望在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提升開發能力。綜合實力較強的開發商會獲得獲取較大的機會而得到逐步發展,沒有實力的開發商在一次次競爭中落敗,將逐漸淡出市場,這會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重新洗牌。
六、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能夠更加合理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采用合理的招標辦法,公正的評出中標單位,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的優秀建築,更好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
招拍掛製度的以上優點,是假設該製度本身高度完善並有嚴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實施細則,並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環境和人文基礎。反之,在政府職能、社會道德、法律製度和監督製度等、社會政治製度和市場經濟製度不配套的情況下,孤軍推進市場體製和產權製度改革,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傳統體製或製度的效率問題,而且會帶來新的更為嚴重的社會正義問題。
[編輯本段]招、拍、掛的缺陷
當全國各地一次次陽光下的黑幕交易被暴光後,人們更增加了對招標拍賣掛牌製度實現其製度預期的擔憂。於是各界對在現行中國土地市場的政府壟斷市場機製、社會誠信道德水準、法製環境和監督體製等基礎性製度和完全市場經濟製度不配套的條件下,推行招標拍賣掛牌製度能夠體現程序和結果公正的理論開始深入思考,並發表連篇累牘的駁論文章,
2003年8月26日,《中國經營報》以《上海地產商觸碰土地交易製度敏感神經》指出:多位房地產巨頭認為土地公開招標拍賣導致地價因“公開競爭”而高升,從而把房地產價格逼上了懸崖邊緣,如果說房價高,其實是地價高;如果說房價存在泡沫,其實地價也存在泡沫,上海地產界準備聯合上書有關部門,就現行土地招標拍賣製度提出意見。《中國建設報》則在《交鋒土地新政策》指出北京的國企地產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也和上海一樣,對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製度,持反對態度。2002年11月25日,《中國經濟時報》以《土地拍賣:泡沫溢出亟待立法》,指出招標拍賣掛牌製度可能引發經濟泡沫,需要規範。2004年11月25日,《中國經濟時報》以《協議批租十大渠道開發商自述土地交易內幕》,指出當前炒賣土地、謀取暴利的現象非常普遍。按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具有相應的資質就可以申請地皮,但實際操作卻是另外一回事。2004年6月7日和11月8日,《經濟參考報》則以《“中國第一拍”陳少湘談土地拍賣槌起槌落西“戲”份多》和《拍賣業“潛規則”遊戲損他利己》,以及2004年5月29日,人民網以《由“一槌拍飛兩億”談土地拍賣中的“程序正義”》,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揭示拍賣業“導演”拍賣中的種種黑幕和手法以及原因。
房地產業作為特殊的行業,任何一項製度的出台,都會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客觀上,任何事物都有兩麵性,尤其是一個新政策,在與市場的磨合中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不足。作為正在摸索的中國來說,自然可以理解。
一、評價標準過於單一。美國的招拍掛,價格因素是最後一個,而我們現在唯一以價格去進行招拍掛,把別人最壞的東西吸收過來,如此處理,大家所看到預期變化的時候,既是房地產價格暴漲的時候,這樣的直接受害者既不會是政府,亦不會是土地的竟得人---開發商,而是最終的消費者。
二、評價過程和標準模糊,致使招投標流程不動。目前,因缺乏嚴格的評標程序和標準,招標出讓工作在一些地方很不規範,遭到過多的人為因素幹擾。前些日子,筆者在網上竟然看到河南某地的一塊國有土地開價低於協議時的意向價。當然,我不是說拍賣價一定要高於意向價才能說明該製度的公正,關鍵是中標企業就是原來信誓旦旦要求協議出讓的企業,其內幕自然隻有當地的政府再清楚不過了。
三、為了使土地供應過程更為公開、公正、公平,政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土地招投標流程,指定嚴格的評標程序和標準,防止人為因素幹擾;招標拍賣掛牌後仍然存在政府暗箱操作,市場房地產不公平交易問題沒有解決。首先是由於土地供給雙軌製陷阱的存在,仍然在引致權勢階層利用權利在市場低價獲取劃撥和協議用地後然後倒賣,從而獲取巨額土地利潤。其次是由於招標拍賣掛牌仍然可以被暗箱操作,從而引致政府利用陽光製度將不公正的交易“導演”為公正的交易。
四、市場的政策透明度不夠。在中國香港地區,政府對土地的供應計劃每半年公布兩次,有時也會一次性將計劃全部公布,香港回歸後,為了增加土地售賣的供應量,用以平衡樓價,曾一次性公布過幾年的賣地計劃,這樣做一方麵可以保證讓更多的人了解土地供應情況,另一方麵也有利於開發商在選擇土地時合理安排資金。當守法開發商亟需要用地時,“壟斷腐敗者”就是不供地;而當與“壟斷腐敗者”有勾結的“不法商人”需要用地時,則是有求必應。一旦出現這種腐敗,就不僅僅隻是涉及到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甚至已直接傷害到守法的開發商和普通購房者的利益了,其代價是人們對宣揚所謂公平、公正製度的質疑和政府信用深層次的危機。
五、信息宣傳不夠。由於土地規劃的透明度不夠,從而宣傳力度也不夠。在香港地區,買地會受到港人的普遍關注。在拍地前,代理會通過傳媒預測買地結果,例如土地成交價、建築成本及利息等,再將周邊同類物業的成交價作為參考,根據市場走勢,從而預測出多種成交價,在拍賣前製造不少輿論。而內地拍賣地的周邊成交價不準確,隻能從項目的售價來判斷。比如土地價是3000元/平方米,建成後的總成本在6000元/平方米以上。但是周圍的項目售價僅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市場價格透明度不高。
六、銀行金融支持力度存在不足。在香港買地,一般要求投地方在一個月內全數支付所有地價款,開發商在投地前也已安排好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等項貸款。在內地,由於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較差,開發商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前幾乎不可能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上的支持,因而他們的資金基本等於自籌資金,出讓金的分期分付,在內地就見怪不怪了。
七、中介服務配套跟不上。香港的土地拍賣文件是給建築師的,因為他們是專業人士,能做出專業分析,如對買地限製及環境做出評估,然而,將做出的多個方案連同預算向發展商推薦。可以大大提高中小型企業發展商參與競爭。而內地設計院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根本沒有把注意力集中到這方麵。
八、規範政府競爭製度不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行發展經濟優先的政策,由於缺乏規範政府之間有序競爭的製度配套,因而在加劇地方政府之間無序競爭的同時,引致地方保護主義的招商引資政策同招標拍賣掛牌製度的衝突,造成地方政府需要低地價、零地價、負地價的內生動力。在上下級信息不對稱性和指標純經濟性條件下上級政績考核下級,由於缺乏規範地方政府發展思維的科學發展觀配套,因而在激勵地方政府做大GDP的同時,引致出於短期政績的地方優惠政策排斥招標拍賣掛牌製度,造成地方政府形成在招標拍賣掛牌中弄虛作假的機製,從而影響其有限理性發生理性偏離,並最終造成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壟斷市場的土地交易活動中背離等價交換原則。
可見,相對於協議出讓時的腐敗,如果沒有有效的風險防範機製,招標拍賣掛牌製度可能為政府壟斷市場所用,其後果要麼為政府財政需求盲目推動價格上漲,要麼為政府招商引資暗箱操作壓低價格,從而異化為政府提高“效率”或維護“公正”的機會主義擋箭牌。“壟斷商”式的腐敗自然是更大的腐敗,帶來危害自然會更大。
[編輯本段]招拍掛的完善
為了使土地“招拍掛”工作更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製約因素必須進一步給予完善和改進,才能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和穩定。
一、指定經營房地產項目招標、拍賣的具體方法和程序,製定掛牌交
易的類型用地、做法及遵守規則事項等,讓所有流程規範化、製度化,減少人的主觀差異和自由裁量。為了使土地供應過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政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土地招投標過程,製定嚴格的評標程序和標準,防止人為因素幹擾;我們可以設想最最理想的土地出讓製度如同一台“土地出讓機器”,政府將土地使用權申請人人申請條件、資信等各種情況輸入係統,該係統就會選出出讓地塊最合適的竟得人,它不會因不同操作人、不同的社會環境而得出差異性的結果,使土地出讓方式真正的走上規範化的發展軌道
二、摒棄急功近利的想法,要把投資者的資質、從業經驗、房產業績、市場聲譽、信用度、開發計劃、土地利用力等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提高它的權重,而不是把價格作為土地竟得的唯一或重要標準。
三、鼓勵資金雄厚但沒有本地開發經驗的外資企業與本地企業聯合投標。從發展本地經濟並保護外來資金經營安全的角度,將外來資金和本地的開發經驗有機結合,可以作到各方共贏的良好局麵。
四、提高地產開發的社會開放度,鼓勵實力雄厚、有良好業績的開發商在政府管理下從事房地產開發,這比政府壟斷開發房地產的效率要高。
五、大力提高土地市場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度,而且要把各級政府的宏觀管理職能與市場操作嚴格區分。
六、要抑製土地投機和囤積居奇的行為,土地二級市場要加強管理。土地出讓後,土地使用人是否真正的履行出讓合同,按政府部門預期的規劃和進度進行開發,還是有意囤積土地、抬高地價,進行另一種形式的炒買炒賣,使守法開發商要麼買進高價地,要麼無地開發,從而擾亂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
七、讓專業機構對土地進行合理估價後,參加竟標的開發商以書麵形式向政府投標,與估價最近的企業將獲得土地開發權。
八、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有計劃的供應土地。以市場為導向製定科學、合理的供地政策,運用市場機製公開配置土地資源,有利於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促進土地資源的科學管理與利用,促進房地產業的持續發展。
九、在土地供應模式上,要切實依法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場化製度,使之能夠形成一種通過市場確定使用者,通過市場形成土地價格的市場配置機製,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資產價值,促使土地市場更加健康、更規範地向前發展。
十、應盡快完善土地集中統一儲備供需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各地政府普遍存在土地儲備的力度和範圍有限,政府在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的過程中,周轉資金巨大,如果操作不規範,很容易引發新的腐敗問題。因此,建立相關的法律條款,規範運作行為十分必要。
十一、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機製還須進一步完善。實施土地“招拍掛”機製是一個綜合性的係統工程,在整個推進過程中,必須得到建設、規劃、房管、計劃、物價、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隻要其中一個部門工作滯後和脫節,整個工作都將被擱下,無法繼續完成。如規劃條件不能及時明確,或者涉及古樹名木,園林部門不配合等,土地就無法即使推出“招拍掛”。因此,對政府相關部門來說,如不改變觀念,仍按照以前的行政審批方法運作,就可能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為應對現行的新規劃,政府必須在項目規劃、立項、資質管理等方麵建立相關的配合機製,從製度上完善這項經營性工作的操作規範,以提高政府服務功能效率。
最後,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土地依法行政情況的監控,對“招拍掛”項目事前信息發布、設置條件、事中的操作程序,事後的合同履行等都得進一步加強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促使各部門工作規範的進行,使招拍掛製度能真正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效用。
房地產出讓中的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是國家土地資源出讓、買賣的招標、拍賣、掛牌製度的簡稱。
主要是方式不同:1.招標 各家暗中出價,然後在規定時間地點開標,價高者得。
2.拍賣,電視上很常見,拍賣師敲小錘那種。
3.掛牌 各買家報價,掛牌時間截止時最高報價者得。
參見百度百科
房地產開發土地的“招拍掛”是什麼意思
土地招拍掛製度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就是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
房地產土地招拍掛後應該做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程序
1、國土局發布擬掛牌地塊信息;
2、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參加競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參加競買。可以獨立競買,也可以聯合競買。
保證金為競買底價的10%-20%.
3、競買人競得後,按照合同要求繳納拆遷款,國土局負責拆遷;
4、拆遷完畢,繳納土地出讓金;
5、競買人競得後,憑《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項目審批等有關手續。
注:對於聯合競買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辦到所有聯合競買人名下,對於該快土地的開發,在不違犯政府對該地塊整體規劃的情況下,由聯合競買人自行協議決定。
招拍掛有房產證嗎
招拍掛通常是指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
你想問什麼啊?
招拍掛成交後出讓人(一般是由政府授權國土部門簽訂)與中標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然後憑出讓合同辦理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完了房子,持有或分拆出售後,再辦理房產證。
關於房地產,立項和取得土地的先後順序?
首先要得到土地預審報告(國土部門),拿著預審報告出計劃和規劃。先有這些手續,才能辦理土地手續。 如果是招拍掛競得土地,應該是先取得土地,後辦理立項規劃手續。
1、你要搞清楚立項是開發商內部的立項,還是在政府部門的立項。
2、開發商內部立項,在取得土地之前就開始了。
3、在政府的立項,是取得土地之後。道理很簡單,因為,你還沒有取得土地,政府如何受理你的立項?立什麼項?政府在出讓某一塊土地之前,就已經對該土地的一事項進行審批,最主要是規劃條件,這其實就是你取得土地之後,將來立項的重要限製內容。
什麼叫出讓地
國有土地出讓地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如開發商購買的地就是出讓地,根據地塊的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如住宅用地就是70年,商業用地就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開發商如何拿地
開發商是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呢?當前我國的開發商獲取土地的主要形式是國有土地出讓,即參加招標拍賣掛牌,簡稱招拍掛。2007年後,地王現象頻出,很多人也將批評的矛頭瞄準了招拍掛製度,認為是招拍掛製度導致了房價的瘋狂上漲。
房地產行業分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土地市場就是一級市場,這完全控製在政府手中,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寡頭壟斷,所有的土地資源全部被國家獨家控製。一級市場是拿地最主要的通道。
一級市場土地交易在20世紀90年代采取協議轉讓形式,開發商與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協議,支付出讓金與前期動遷費等費用,就可以把土地轉讓到開發企業名下。協議轉讓也是時代的產物,那個年代土地資源豐富,拿地企業並不踴躍,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土地財政收入,主動向各類開發商熱情招商,以較為優惠的條件,吸引開發商拿地,從而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
1997年,正逢東南亞金融危機,上海整個市場極度低迷。當時上海政府就主動向香港的幾大房地產巨頭招商,讓這些富豪們來上海投資,開給他們的條件相當優惠,其他不說,就在土地開發期限上,極為寬鬆,大多數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土地開發周期長達八年之久,這樣就給這些外資囤積土地的機會,通過土地的長期儲備來博取土地增值。不少外資到了2000年後也沒有主動開發,還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把一塊塊土地轉讓給其他內資與外資企業,通過土地增值來獲取收益,錢賺得很輕鬆。
房地產發展史上有些開發商成長是有原罪的。不少內資小房企,限於資金窘迫,往往是與地方政府協商,先象征性地支付一些意向金,出資幾百萬元就夠了,而房屋土地部門違規操作,收到定金後就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商拿到了產權證後就可以去銀行融資,拿了銀行的資金再來進行房地產開發。
亂世出英雄,在房地產行業還很不規範的時候,這個行業造就了無數億萬富翁。有一個從百萬富翁變成億萬富豪的故事。一位當時在機關做團幹部的年輕人王為東,在常人看來,他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收入穩定,但他還是願意去商海裏嚐試遊泳而毅然下海。當時他憑著一股積極創業的熱情和社會關係資源,在上海浦東找到了一塊很小的土地,先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意向書。然後他憑著這份意向書到處找合作夥伴,終於被他找到了一家鄉鎮企業,這家企業對房地產開發一無所知,但對王為東很信任,答應去銀行融資後投入開發。王為東創業時候可以說一無所有,成立公司的錢還是這家企業在銀行融資時候多借了一百萬元後再借給他的,由王為東歸還銀行利息。在現在看來一百萬元隻能開家小飯店,但在那個年代,運作得好,奇跡就會出現。
在浦東小地塊初試牛刀,賺了錢後,現金流就有了一些鋪墊,於是接著再拿地開發第二個項目。王衛東憑著一種悟性,每步節奏踏得很準,合作夥伴是鄉鎮集體企業,他利用這種優勢,借助他們的資金實力,實行承包開發合作製,其他股東不參與經營,由他來全程操盤。君子協定,其他股東拿投入資金30%的固定回報,項目今後的虧損與否,其他股東永遠是約定的固定回報。要知道房價一直是處於上升趨勢中的,約定的回報率隻是一個時點的定格,房地產的增值空間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是無法預測到的。兩年後項目運行基本完畢,但項目的利潤回報並不是當初預計的那些,這樣王為東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給其他股東的回報後,他的個人身價頓時從小矮人變成了小巨人,新生代富豪就此產生了。
一級市場土地出讓到了2002年7月1日後由協議轉讓改為土地競拍,由房地部門通過組織競拍的形式讓拿地企業參與現場競拍。但各地在土地招拍掛的形式上又有變體,如上海實行的是土地競標方式,開發商的出價不是唯一獲取土地的因素。即每塊土地的取得,並不是價高者得,而是每家開發商把欲競標的土地,標上自己的出價,提供此地塊的規劃設計方案,同時提供銀行資金證明、開發資質等級證明等。由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出價、方案、資信等綜合因素,當場評出該土地的得主。
拿地的模式還可以通過與政府合作,參與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後自己再保留一塊土地,這樣就可以以較為低廉的價格輕鬆獲取。也可以通過資本運營、企業股權收購獲取。
土地市場招拍掛製度的建立,從整體上是規範了土地市場的混亂定價行為,有利於價格發現。199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協議出讓的方式。但是,很長的一段時間以來,協議的形式占了很大的比例,這就產生了權力尋租以及低賣國土的問題,房地產界權威專家孟曉蘇多次呼籲,要增加土地出讓中的招標和拍賣的比重,全麵進行招拍掛這樣的一個階段性措施開始落地。但是包括孟先生在內的很多人士,都認為後來的招拍掛製度推高了地價:土地出讓招拍掛在不斷引發新“地王”的出現。所以要想抑製過快上漲的房價,就要完善我們的土地製度,包括土地供應和出讓製度,這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早期的開發商拿地都是可以通過協商,分期付款來獲取土地資源。到了2000年後特別是招拍掛製度形成後分期付款的形式越來越被管理層所不容許。再加上土地價格的日漲夜大,中小房地產企業拿地的能力越來越削弱了。大體量的土地隻有大型國企和上市企業有能力操作。很多大型房企不是靠著市場的積累獲得資本,而是靠具有國資背景容易籌錢,獲得了壟斷地位,並采取瘋狂推高土地價格的辦法,將民企逐步驅出市場。2009年一線城市房價漲了50%以上,這與土地一級市場不斷冒出的新地王有很大關係。
地王與金融危機有關係,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受益方很多都是國企,而中小企業貸款現在依然很難。地王的出現,一部分原因就是在於這些大型房企太凶猛,嚇到了一大批房企和購房者。地王的出現,斷了樓市一條修正自己的活路,樓市不斷躥火冒煙,危及房地產業的根本和可持續發展。
土地的招拍掛製度比以前那種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做法更為合理,而且效果也很不錯。土地招拍掛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遏製國土資源的流失,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尋租等一係列人為幹擾市場的行為,打擊圈地和炒賣地皮的行動,較好地維護公共利益。而且,從近些年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勢頭來看,土地招拍掛方式確實為地方政府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更有積極性去加速城市化進程。
土地招拍掛製度最初源於歐美,後來在我國香港廣泛推廣使用。我國目前的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的形式,正是參照香港的土地拍賣規則而製定的。這個製度從理論上說可以從源頭上防治土地批租領域腐敗,同時也是提高城市土地運營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措施,讓土地可以以更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讓,減少人為幹擾因素,從而讓市場機製發揮作用。
但是,這種方式也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從2007年開始,地方政府一味傾向於“價高者得”的做法,更加推動了地王的不斷產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國房價近幾年來不斷暴漲。也就是說各地的房價高企,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土地財政收入而推高了房價,麵粉比麵包貴的故事也在中國這個快速發展的國家經常上演。因此,必須改革土地拍賣製度,將其與民生問題掛鉤,避免土地拍賣對民生問題的傷害。
建設用地在土地招拍掛的過程中 參加競標單位需要不需要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如果競標人是單位的話肯定是需要單位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熱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PS:至於你說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是因各地政策不同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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