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試舉例說明
緊急避險,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某日,A攜帶一台筆記本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筆記本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小孩B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C緊急刹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筆記本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筆記本砸壞了。請問A的損失又誰承擔?
分析:在該案例中,駕駛員C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所以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麵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刹車。所以A的損失該有小孩的監護人承擔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駕駛員刹車的行為並無不當;D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A的筆記本,但D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乘客A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緊急避險的對象是什麼?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緊急避讓行為。
緊急避險的對象就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包括一切危險,如:犯罪行為、自然災害、地質災害、動物侵害等等)。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火警、救生員),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什麼是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什麼是緊急避險?成立緊急避險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此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其特點是:在緊急情況下兩種合法利益發生了衝突,顧此失彼,而不得不采取損害其中較小的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危險發生。也就是出現了足以使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情況,如自然災害、動物侵襲、人的行為等使合法利益麵臨著緊急的危險。
(2)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正在發生的危險。也就是說:①危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推測的;②這種危險是正在發生的,十分緊迫。
(3)避險行為盛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所謂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緊急避險是唯一的途徑,別無選擇。因為緊急避險是以犧牲較小的利益的方式保全較大利益,隻要有其他辦法能避免危險,就不必采取犧牲某種利益的方法。(4)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這是避險目的正當性的條件。法律不認可為保護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險行為。
(5)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應是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所保護的權益,而不能等於或大於所保護的權益。換言之,“丟卒保車”是必要的,而“丟卒保卒”或“丟車保卒”,就超過了巋要限度。這是由緊急避險的目的和性質所決定的。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一貨輪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風,並收到台風警報,當時靠岸避風已無可能,而氣象台預報台風中心正要經過貨輪航行的海域,為了使貨輪和船員的生命免受損害,船長下令拋去部分貨物(價值10萬元),以減輕貨輪的負載。但當台風剮剛接近貨輪航行海域時,突然改變方向,並未殃及貨輪安全。該船長的行為是否屬於緊急避險?
本案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船長是在危險正在發生時為保護更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拋棄了部分船載貨物。從案情看已經“突起大風”,“當時靠岸避風已無可能,而氣象台預報台風中心正要經過貨輪航行的海域”,這些說明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並且可以認為已經發生的危險將立即造成損害即危險“正在發生”。因此,船長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緊急避險?兩者有什麼區別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同屬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二者的相同點表現在:
(1)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
(3)都有某種限度的製約,否則,都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二者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隻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隻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隻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製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隻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緊急避險?兩者有什麼區別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係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緊急避險的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係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2]
企業應當根據行業規定定期開展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采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隻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采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一般等於或小於所損害的利益。
什麼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應符合什麼條件
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采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隻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采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一般等於或小於所損害的利益。
什麼情況下屬於緊急避險?
判定為 緊急避險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並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 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需 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判定為緊急避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的並且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損失。需若駕駛員所避免的危險恰恰是他本人不當行為所引起的,不能構成緊急避險。中顧網高級合作律師 誠信律法通會員徐文麗律師簡介 徐文麗律師,出自法官世家,自小受法律熏陶,後於2000年取得律師資格並執業至今。本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既有女性的敏感細心,又不乏男性的豪爽與仗義,尤其擅長辦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勞動糾紛、刑事辯護等疑難案件,憑著真誠的服務與嫻熟的業務能力贏得了無數委托人的認可。
什麼是緊急避險人
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采取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方式得到救濟的方法。而事實該措施的人就是緊急避險人。
法學,刑法,,,,,今天課本上看到一句話,不知道什麼意思,,就是關於緊急避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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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需要避險認識和避險意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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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認識是指認識到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麵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損害小於所保護的法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係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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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意誌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之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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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於緊急避險中是否需要上述二者,各學說不一,但緊急避險畢竟是一種有目的的行為,且該製度本旨在於法益保護,因此,故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碰巧發生緊急避險之效果者,僅係偶然原因達到了緊急避險的外形,並無其本旨內容,故不屬於緊急避險,其處理結果同偶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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