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居民企業
什麼是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稅法草案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變了過去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區分。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居民身份的確定方麵表現出以下優點:
一是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麵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隻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而原外企所得稅法則沒有明確采用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因為當時我國是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因此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不重要。
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 該法第2務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這與原外企所得稅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納稅企業並不僅局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眾所周知,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有三種存在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新法取消了《企業所得稅條例》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這說明新法采納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都看成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對居民企業的未來影響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內資居民企業與外資居民企業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內外資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稅率、稅收優惠措施統一,有利於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內資居民企業享受到了稅率降低的好處,不會再采用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外資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雖然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國家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上,仍然可以享受與以前大體均等的稅收優惠,因此並不會增加納稅負擔。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有效抑製了居民企業的逃避稅活動。一方麵,該法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擴大了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範圍,可能會使一些在海外注冊但實際業務、管理地在中國的內外資企業受到影響。這些企業的注冊地設在國外可能有避稅的考慮,如中資企業在避稅港注冊,以前其海外收入幾乎不需納稅,而現在則被看成是居民企業,其海外收入將在中國被征稅;而另一方麵,該法設專章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進行規製,並規定了一般反避稅條款,這些規定可能會使那些正在采取這些方式避稅的內外資居民企業受到影響,利用法律漏洞獲取稅收利益的願望可能會落空,因此,以後因避稅而采取的一些人為安排可能會減少,這些企業可能會妥善調整其企業經營結構,因此,新法可能會很有效地實現稅收中性的目標。
最後,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居民企業的範圍,但居民企業大可不必擔心因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使自己麵臨雙重征稅的危險。因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並用的方法來消除居民企業的雙重征稅問題,從而擴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國稅款的範圍。
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隻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一些具體規定如抵免法的計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CFC立法的相關細節問題等還有待出台新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即將正式實施之際,居民企業應該未雨綢繆,認真研究相關規定,從而能夠使該法得以有效實施.
什麼是居民企業
什麼是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稅法草案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變了過去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區分。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居民身份的確定方麵表現出以下優點:
一是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麵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隻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而原外企所得稅法則沒有明確采用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因為當時我國是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因此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不重要。
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 該法第2務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這與原外企所得稅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納稅企業並不僅局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眾所周知,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有三種存在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新法取消了《企業所得稅條例》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這說明新法采納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都看成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對居民企業的未來影響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內資居民企業與外資居民企業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內外資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稅率、稅收優惠措施統一,有利於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內資居民企業享受到了稅率降低的好處,不會再采用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外資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雖然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國家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上,仍然可以享受與以前大體均等的稅收優惠,因此並不會增加納稅負擔。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有效抑製了居民企業的逃避稅活動。一方麵,該法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擴大了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範圍,可能會使一些在海外注冊但實際業務、管理地在中國的內外資企業受到影響。這些企業的注冊地設在國外可能有避稅的考慮,如中資企業在避稅港注冊,以前其海外收入幾乎不需納稅,而現在則被看成是居民企業,其海外收入將在中國被征稅;而另一方麵,該法設專章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進行規製,並規定了一般反避稅條款,這些規定可能會使那些正在采取這些方式避稅的內外資居民企業受到影響,利用法律漏洞獲取稅收利益的願望可能會落空,因此,以後因避稅而采取的一些人為安排可能會減少,這些企業可能會妥善調整其企業經營結構,因此,新法可能會很有效地實現稅收中性的目標。
最後,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居民企業的範圍,但居民企業大可不必擔心因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使自己麵臨雙重征稅的危險。因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並用的方法來消除居民企業的雙重征稅問題,從而擴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國稅款的範圍。
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隻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一些具體規定如抵免法的計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CFC立法的相關細節問題等還有待出台新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即將正式實施之際,居民企業應該未雨綢繆,認真研究相關規定,從而能夠使該法得以有效實施.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照國際慣例一般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是確定納稅人是否負有全麵納稅義務的基礎。那麼,何為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
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有什麼區別
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主要通過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兩個標準判斷。
居民企業有兩類:1、登記注冊地在境內
2、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
居民企業就來源於境內、境外所得征稅,稅率25%
非居民企業有兩類:1、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這類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取得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的,稅率25%,取得所得與機構場所無關的,稅率20%(減按10%)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這類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稅率20%(減按10%)
居民企業是什麼意思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稅法草案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變了過去以內外資形式區分納稅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區分。
居民企業”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新稅法,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居民是什麼意思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稅法草案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為什麼要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
法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類,以及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定義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該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密切相關。由於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征稅範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具體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企業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這筆所得來源於本國還是外國。
為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範圍,本法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較為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並在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判定是否屬於居民企業的標準一般有:登記注冊地標準、生產經營地標準、實際控製管理地標準或多標準相結合等判定標準。
(一)登記注冊地標準在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的國家,是以企業是否在本國各級政府登記注冊為依據,確定該企業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依據這一標準,凡依本國法律在本國登記注冊的企業,不論其總機構、管理和控製中心是否設在本國,也不論其投資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可認定其為本國居民,對其所得行使課稅權。而如果一家企業沒有在本國注冊,就不能確認其為本國居民企業,因而本國政府也就不能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第7701節(a)項規定,在美國依法注冊登記設立的公司,應就世界範圍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而不在美國注冊成立的外國公司僅就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和經營活動有實際聯係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資所得承擔納稅義務。除美國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印度、泰國等也采取登記注冊地標準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於法人的注冊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冊登記地標準的優點在於便於識別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點在於容易產生法律規避現象。目前,有許多跨國公司為了逃避所在國的稅收負擔,轉而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以規避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二)總機構地標準此標準以企業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居民企業。總機構是指企業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新西蘭、日本均采用了總機構地標準。法國稅法規定,凡總公司設在國內的為本國居民企業,總公司不在國內的為外國居民企業。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企業。
(三)管理機構地標準(又稱為實際管理和控製中心所在地標準)
依據這一標準,凡企業的實際管理和控製中心設在本國的,即視為本國居民企業。所謂實際管理和控製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同於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采取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德國、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馬來西亞、愛爾蘭、盧森堡等。在這一標準的確立上,最被人廣泛引用的經典判例是英國法院在1906年審理的“比爾斯聯合采礦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通過該案,英國稅法確定了管理機構地標準:判定企業居民身份的標準在於其實際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國境內,即以董事會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公司賬簿的保管場所和召開股東大會的場所為判定依據。但管理機構地標準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業任意設立主要的經營管理和控製中心以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為此,英國1988年《財政法》(FinanceAct)第66節規定,1988年3月15日以後在英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均為英國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幾種最為常見的確定居民企業的標準外,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采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企業。控股權標準是以控製企業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確定企業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企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做法,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製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並在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這一劃分標準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居民企業標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同時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雙重條件,使我國的稅收權益更廣。至於實際管理控製地標準可能會引起的國與國之間由於適用標準不同而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我們將通過對實際管理控製地的嚴格、規範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規範的界定,以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如何界定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指依照外國外國(地區)法律成立 並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這是確定納稅人是否負有全麵納稅義務的基礎、場所的,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