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增值稅怎麼計算
保險業(含人壽保險)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革
基於我們的經驗,增值稅改革的挑戰之一在於如何將詳細的增值稅規定轉換為易被一係列相關人員遵循和廣泛應用的業務流程,包括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理賠人員、財務人員、稅務人員和IT人員等。例如,如果增值稅適用於某些特定保單,如何對這些應稅保單編製代碼以方便財務或稅務人員使用以進行增值稅處理。又如,若對某些保單免征增值稅,如何確保與之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係統中被正確識別並轉出。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在最初的準備階段,首先應充分了解增值稅改革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的整體影響,判斷增值稅對公司主要收入和成本費用項目的影響程度,並對主要合同(或樣本)進行重新審閱,以便采取措施有效應對增值稅風險或抓住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
最後,一旦開始增值稅改革,保險公司也需要不斷地對其係統和流程進行測試以驗證其準確性。從以往經驗來看,在每一條增值稅法規頒布之後,經常會出台若幹條補充規定對其修正和完善。不僅如此,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也並非一成不變,新的保險產品和利潤增長點的變化都將對增值稅的處理產生不同於以往的影響。
(一)人壽保險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考慮到我國對一年期及以上人壽保險免征營業稅的現行處理以及國際上普遍對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的通行做法,我國政府極有可能對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當然,免稅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儲金作為人壽保險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均免征流轉稅。此外,在營改增試點的第一階段,我國政府也顯示出將營業稅製下原有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延續至現行增值稅製的意願,以便使不同行業能夠順利過渡到增值稅。
(二)非人壽保險的增值稅處理方法
盡管有一些傳統的增值稅國家對非人壽保險免征增值稅,但這種稅收模式在我國實行的可能性不大。這是因為,我國對非人壽保險,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險等,目前均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若對其免征增值稅,勢必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同時也會引起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間的稅收失衡。免征增值稅還將引起保險公司承擔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致使增值稅留滯於B2B交易中而無法實現流轉。因此,存在以下兩種可能采取的增值稅課稅方法。
1、簡易計稅方法
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非人壽保險公司應就保費收入而非“增值額”部分依照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與營業稅在本質上並無差別。
在簡易計稅方法下,當保險公司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保險服務時,投保人不能抵扣與購買非人壽保單相關的進項稅額,保險公司亦不能抵扣與該保單有關的銷售成本、管理費用及賠付管理支出等所產生的進項稅額。換言之,簡易計稅方法會導致整個服務鏈條中的重複征稅,而這一特性恰恰是營業稅被逐漸廢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一般計稅方法
對非人壽保險征收增值稅的國家,都采取對“增值額”課稅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稅=(保費收入-已支付的保險賠款)×增值稅稅率
在這些國家,“增值額”基本上是按保險公司每個納稅期間開具發票的保費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險賠款來計算的。“已支付的保險賠款”采用收付實現製,不考慮保險準備金或其他計提項。另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抵扣與一般業務支出相關的進項稅額,例如賠付管理成本和一般間接費用等。盡管這些國家都對非人壽保險征收增值稅,但采取的方法卻有所不同。
什麼是銷項稅額?什麼是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就是銷售的稅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交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此謂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
此外,因為在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額中,銷售額包括不含稅和含稅兩種,所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當期銷售額的確定:
當期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應當按照當期銷售額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在向購買方收取貨款,勞務收入以外同時收取。
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
進項稅額:就是進貨的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當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在企業計算時,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數字,才是應繳納的增值稅。因此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係到納稅額的多少。
一般在財務報表計算過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進行計算:
進項稅額=(外購原料、燃料、動力)*稅率/(1+稅率)
進項稅額是已經支付的錢,在編製會計賬戶的時候記在借方。
根據稅法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按13%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3%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11%抵扣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有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借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計其它有關事項的;進項稅額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一)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應稅項目是隻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二)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三)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額或應稅勞務。
所謂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五)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2、其它非正常損失。
(七)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中國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計入成本處理。進項稅額(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自取得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未到稅務機關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經過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通過當月未按有關規定核算其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九)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十)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衝減的進項稅額,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額中予以衝減。
上述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若企業在購進時已結轉了增值稅進項稅額,一經查實,一律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收到保險賠款時需要提銷項稅嗎?
不需要。
請問公司取得了保險費發票進項稅,可以和服務費發票銷項稅進行抵扣嗎?
可以抵扣
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營改增後購買保險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可以。
營改增後常見的發票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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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發票有哪幾種麵額?
答:通用定額發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種麵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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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營改增企業既有營業稅發票又有增值稅發票,發生增值稅業務,還能否開具營業稅發票?
答: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其結存的原營業稅發票應繳銷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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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5月份發生業務,開具其結餘的地稅印製發票,在6月份納稅申報時,對應銷售額應該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的哪一欄次?
答: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5月份發生業務,開具其結存的地稅印製發票,在6月份納稅申報時,對應銷售額應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開具其他發票”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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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係統的納稅人是否可以領用通用定額發票和手工發票(百元版)?
答:已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係統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於確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稅控係統開票、小額收費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係統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通用定額發票或通用手工發票(百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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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企業管理服務,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按季收費,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費時應如何開票全額開具國稅發票還是按比例劃分後分別開具地稅發票和國稅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因此,該業務應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劃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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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麼要求?
答:納稅人應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購買方提供4項信息: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如果購買方能將上述信息準確提供給商家,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若實際付款人(現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屬於其他個人,但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購買方”為單位的,銷售方可在“備注欄”注明實際付款人的名稱和有效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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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什麼要求?
答:銷售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填寫。如果消費者能將上述信息準確提供給商家,就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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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票麵欄次無法滿足開具需求的,如何填寫?
答:納稅人根據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需要注明的信息,發票票麵無相應欄次的,可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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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計稅的,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可以開具專票:(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2)納稅人銷售舊貨的;(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的;(4)稅收法規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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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目前,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於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
請問如果開具了工傷保險專用發票,公司是不是可以抵銷項稅?
企業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取得的專票不能抵扣,隻能做進項轉出。
車保險費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
納稅人購置工程車輛,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係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規定如下: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 (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 係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 使用稅控係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企業,應購 買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稅控盤,經稅務機關初始化後安裝使用。
(3)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 取得的稅控係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
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關於調整增值 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 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 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營改增”後取得審計費,保險費等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取得試點地區的開具的展覽服務費、審計費應稅服務增值稅發票,除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保險並不在應稅服務範圍內,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谘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執行。
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
(三)文化創意服務。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谘詢服務。
鑒證谘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谘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係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托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谘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給員工買商業保險的專用發票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1)公司為全體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應屬於集體福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不屬於職工福利費性質,取得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提醒:
公司為非特殊工種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應屬於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關於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金融業哪些業務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範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彙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托業務、代理業務、谘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隻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彙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彙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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