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
簽名與蓋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代替別人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被代理人授權後或事後確認簽字,有法律效力。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為什麼簽名起到法律作用
民事法律上,把行為人的真實觀點,用“意思表示”這個詞語來表達。簽名,就成了法律上認可的意思表示,會起到相關的法律作用。
1、當然需要說明的是,簽名並不是是唯一的意思表示。法律對口頭承諾,如果雙方沒有爭議,也予以認可,也起到了法律作用;
2、此外,簽名也不絕對產生法律作用,如仿冒他人的筆跡、偽造、威脅、迷惑、迫使行為人簽名,就不能起到法律作用。
電子簽名擁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從實質上說,電子簽名僅是一種電磁記錄。這種電磁記錄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quot;書麵形式",我國現行法律似乎尚未明確。因而可能造成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因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而使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行為無效的情況。雖然,新《合同法》規?quot;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但我們認為,這一規定隻是在有關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折衷的過渡方案。因為這種傳統的"簽訂"方式,與網絡化時代跨地域、跨時空的無紙化交易方式相比還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製定單獨的《電子簽名法》以適應我國網絡交易的發展需要,是網絡交易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我們知道,簽名在交易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進行交易的時候,交易雙方通常都希望確定兩件事情:
①交易對象具有真實性。人們通常會要求對方提供一些證明其身份的東西,如身份證、戶口薄,交易完成後,還會要求他親筆簽名或蓋章。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可以出示有對方簽名或蓋章的合同、文件,使對方不能事後抵賴。
②交易雙方之間傳遞的信息是真實、完整的。交易雙方通過電話、傳真傳遞雙方交易意圖,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之後,通常會簽定正式的文本,雙方簽字蓋章,各自保留一份。這樣做的目的都在於保證合同的內容不會被篡改、偽造,正式文本中規定的內容是雙方最後和真實的意圖。
現有的法律規則中對傳統的簽名蓋章已經規製得相當完善,也能夠滿足經濟實踐中的要求,但是電子商務要求通過網絡進行交易,交易雙方相隔萬裏,互不見麵,完全脫離了傳統"筆紙式"的交易媒介,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從法律上確立數字簽名與手寫簽名相同效力已顯得越來越重要。
電子簽名實際上起到了兩方麵的作用,一是用電子媒介代替紙質媒介;二是確認當事人的身份,起到了簽名或蓋章的作用。那麼,在技術解決了第一步的問題以後,問題就轉到了法律這邊--法律究竟能不能認可電子簽名這樣的技術產物呢?
然而,否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無疑會終結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鑒於此,國際社會紛紛采?quot;翻譯"和"解釋"方法,建議或規定擴大對"簽名"的法律定義,使之能將"電子簽名"包括進去。學術界同樣認為,世界各國的數字簽名立法,如美國的《全球及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案》、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等已出台的法律文件,對我國的電子簽名立法會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肯定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於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的要求。"書麵形式"應該是一個含義廣泛並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本身就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東西,本身就是證據。電子簽名基本具有這樣的特征,它包含的信息,人們可以通過電腦或其他媒介加以顯示,也可以把它的內容反映在傳統的紙質媒介上。
其次,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於簽名的要求。簽名蓋章的根本目的在於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信息的真實、完整。技術的發展基本上已經使電子簽名具有了這樣的用途,我們在介紹電子簽名的製作和傳遞過程時也說明了這一點。因此,法律通常規定:隻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中包含的內容,並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那麼這種信息就符合了法律關於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正是符合了這樣的要求。
最後,電子簽名具有同書麵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傳統法律通常要求合同和有關的文件應該是原件,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時,也必須出示原件。關於電子簽名的法律應該規定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於原件的要求,具有原始證據的效力。因此,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具有同書麵簽名同樣的效力和執行力,不能因為它是一種數字化、電子化的信息就否認其法律效力。
為了確保須經過核證的電子文件不會僅僅由於未按照紙張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證而否認其法律效力,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條規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個人簽字,則對於一項數據電文而言,倘若情況如下,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①使用了一種方法,鑒定了該人的身份,並且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
②從所有各種情況看來,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當的。"
《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條采用了一種綜合辦法,它確定了在何種一般情況下數據電文即可視為經過了具有足夠可信度的核證,而且可以生效執行,視之達到了簽字要求,此種簽字要求目前構成了電子商業的障礙。第7條側重於簽字的兩種基本功能:一是確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證實該作者同意了該文件的內容。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第35屆會議《電子商務統一規則草案》第2 條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 條,提出:"'電子簽字'係指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係的數據,和與數據電文有關的任何方法,它可用於數據電文有關的簽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電子簽名能滿足法律對簽名的要求。同時,該示範法兼采用法律途徑(即凡是能夠鑒定信息發端人身份和表明發端人認可該信息的簽名均屬法律規定的簽名)與合同途徑間由當事人通過任何相互協議來排除親筆簽名的法律障礙)來解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而"功能同等"規則又始終貫穿於這兩種途徑之中。在該示範法之前,1990年《電子提單規則》也有類似規定,隻是其表述方法不同而已。其第11條規定,所有當事方"均同意載於計算機數據貯藏中可用人類語言在屏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打印的業經傳輸和確認的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或地方法、習慣或實踐規定的運輸合同必須經簽署並以書麵形式加以證明的要求。"有的國家立法在界定電子簽名時就直接涵蓋了簽名的兩種功能,事實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範圍內,基本上都已得到認同,甚至在政府間協議及公民身份證領域也在逐漸應用電子簽名技術。
與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在網絡交易中以何種技術生成的電子簽名才是安全可靠的,才是法律認同的電子簽名?這也是自電子簽名方式出現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在電子簽名立法最早也最發達的美國對此大致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以.尤他州和伊利諾斯州為代表的"技術特定化"(technology specific)方案,認為隻有用非對稱密鑰加密技術作出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用筆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而其他技術如計算機口令、對稱密鑰加密、生物筆跡辨別法、眼虹膜網等技術,或安全係數不足,或應用成本過高,均不宜作為法定簽名技術予以確定;另一種是以加利福尼亞州和羅德島州為代表的技術非特定化方案,認為技術特定化限製了其他同類技術的發展,也不利於對消費者的保護,等等。通過對兩種方案的衡量與比較,可以認為,技術非特定化方案更有利於互聯網產業和網絡商務的發展。在技術標準和其他互操作性機製上應該由市場來決定,政府試圖製訂控製互聯網的技術標準的做法隻會造成妨礙技術革新的危險。因為互聯網上正盛行自願標準,而標準的發展和接受是以媒體和一致同意為基礎的。這一點正是刺激互聯網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法律也隻需原則管理規定,凡是能夠對交易者身份予以識別的電子技術手段均可以用作電子簽名的生成技術從而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可就夠了,而不宜將某種特定技術標準與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直接掛鉤。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不能利用其公權通過法律手段對信息產業進行必要的於預,缺乏規則的法製的經濟無疑也是危險的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電子簽名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代表簽名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打印出來的電子簽名上麵必須蓋上印章,再經本人實際簽名後才具備法律效力。
個人簽名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個人簽名有無被盜用的可能?
1.先談談你列舉的第一種情況,這張有你簽名的紙流入他人之手後,被惡意偽造了合同,並冠以這個簽名
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原因,其中有一款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所以被惡意偽造的合同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2.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所以這份合同不存在任何效力(除非出現善意第三人情況).
3.民事重在證據的保存,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說明情況,才能讓法院確信這是一份無效合同。
蓋章代替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以上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和效力是相同的。
在收據或欠條上的當事人簽名隻有名字沒有姓,這樣的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1、隻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欠條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別的格式;
2、即使是當事人簽字的欠條或借條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 法院會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4、法律依據:《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均有詳細的規定,建議查閱
請問藝術簽名能起法律效應嗎?
藝術簽名能起法律效應。
簽名,即自己寫自己的名字,尤其為表示同意、認可、承擔責任或義務。目前的簽名有更多的詮釋,如數字簽名,藝術簽名等。或是明星有意義的簽名,也叫做簽名。簽名是落款的一種,因為簽名用得最多,所以落款經常被訛誤成簽名。傳統上,署名並不與簽名同義。署名應該是能讓人讀出其名的,簽名則不必要讓人讀出其名。人們對簽名是有一定要求的,簽名代表著同意,並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賦予了文件以真實性。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方式(如字跡,指紋等)一直被用作簽名者身份的證明。這是因為:簽名是可信的;不可偽造的;不可重用的; 不可抵賴的;簽名的文件是不可改變的。在日漸來臨的數字化生活中,電子文檔將逐步代替紙質文件成為信息交流的主體。證明一個電子文件是某位作者所作的辦法是通過模擬普通的手寫簽名在電子文檔上進行電子簽名。作者可以通過數字簽名表明自己的身份,讀者可以通過數字簽名驗證作者的身份。由於信息在存儲,傳輸和處理等過程往往是在開放的通信網絡上進行的,所以信息更容易受到來自外界或內部的竊聽、截取、修改、偽造和重放等多種手段的攻擊。所以數字簽名還要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質來抵禦這些攻擊。數字 簽 名 作為一種密碼技術,具有以下功能和性質:
1.防冒充 其他人不能偽造對消息的簽名,因為私有密鑰隻有簽名者自己知道,所以其他人不能偽造出正確的簽名結果。要求私鑰的持有人保存好自己的私鑰。
2.防篡改 對於數字簽名,簽名和原有文件己經形成一個混合的整體數據,不能篡改,從而保證了數據的完整性。
3. 防重放 在數字簽名中,如果采用了對簽名報文添加流水號、時戳等技術,可以防止重放攻擊.
4. 防抵賴數字簽名可以鑒別身份,不可能冒充偽造。簽名者無法對自己作過的簽名抵賴。要防止接收者的抵賴,在數字簽名體製中,要求接收者返回一個自己簽名的表示收到的報文,給對方或者是第三方,或者引入第三方仲裁機製。這樣,雙方均不可抵賴。
5. 機密性 有了機密性的保證,截取攻擊就不會成功了。對要簽名的消息進行適合的加密操作來保證機密性,這些涉及到加密或簽密理論。
在法律上講 隻有簽名 沒有手印的一切合同都是無效的……對麼
當然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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