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單 有對方簽名 可以做為證據嗎!
參考答案 15、監獄長問話,犯人說:床前明月光,沒錢憋的慌,舉頭望銀行,低頭進班房。監獄長:出世幾十年,兜裏沒有錢,搶個小銀行,關了好幾年.
催款單上借款人不是本人簽名,擔保人是擔保人本人簽名,如果信用社現在起訴,借款人已經過訴訟時效,擔保
不是本人簽字,對你不發生法律效力
非借款人在催款單上簽名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非借款人在催款單上簽名應當負法律責任。
非借款人在催款單上簽字,如果這個人屬於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家庭成員,簽字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本單位或者本家庭成員就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借款糾紛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在催款書上簽字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即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
一筆信用社貸款,6年以來一直無人催款,直到現在才真正知道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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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朋友用你的身份證去貸款時,你有沒有簽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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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找銀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你也從來沒有簽名過,可以不用承擔這筆費用或承擔少部分;
保證人在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催款通知或回執上簽名,能否視為重新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該批複規定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該批複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複》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在催款通知上簽名的擔保人的責任確定可以適用該批複的規定,但應當審查通知的具體內容,審查擔保人 有無重新表示願意繼續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擔保人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有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提供擔保。實踐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由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而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這對擔保人顯然不公平。如果明示繼續承擔責任,則表示擔保人放棄時效抗辯權,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朋友借錢不還,現在銀行催款我的工資都不夠還了,有借條,簽名也有,如果我請律師她會幫忙把錢要回來為止
會,關鍵她也得有償還能力,沒有的話,你還是得先自己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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