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先說土地出讓吧,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簡單說出讓,地是國家的,給老百姓用用,老百姓向國家交錢。
征地:土地使用權在老百姓手裏,你比如說農村的集體土地,或者城市裏現在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正在使用的土地,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把這塊的幹別的用,就要從老百姓手裏征地,給老百姓補償。
收儲:其實,征地可以包括征收和收儲,征收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要用你這塊地,就叫征收。而收儲,雖然也是政府在操作,但不是為了公共利益,找不到明確理由,而是一種市場行為。對老百姓來講,征收和收儲的區別主要在於補償標準,可能征收會高一些,另外征收會更強製一些。
土地征收和土地收儲有什麼區別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製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製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製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因此土地征收與土地儲備是不一樣的,土地征收後的土地可以作為土地收儲的來源之一。對老百姓來講,征收和收儲的區別主要在於補償標準,征收可能會高一些,另外征收會更強製一些。
什麼是土地收儲,目的是什麼?謝謝!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製度的簡稱。
土地收購儲備製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製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製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製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製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麵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土地收儲製度也同樣麵臨這樣一個棘手的問題。在當前我國的經濟環境、土地製度和房地產開發製度的安排下,這些問題正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存在著,並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
首先,土地收儲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由於土地收儲製度最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實踐證明,當一個地方的土地一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土地價格就極有可能出現飛速上漲。特別是當收儲還來不及供的時候,地價的飆升已成為必然。因為,在土地一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前提下,當土地供應量不足時,帶來的最為直接的後果就是地價的上漲。地價上漲,房價必然隨之上漲。當然,這種房價的上漲是建立在市場存在需求的前提之下。
其次,土地收儲成為金融風險的關鍵環節。由於在土地收儲過程中,需要動用大量的資金,而這種資金如果單純依靠有限的財政資金是不現實。再加上,當前我國的金融產品極其單一,土地銀行、土地債券、土地信托等新型的金融產品至今仍待字閏中。於是在地方政府及其財政背書的情況下,土地收儲機構往往大量利用銀行的授信貸款、抵押貸款等各種渠道的信貸資金收儲土地。而這些資金在土地市場活躍向好的情況下,風險不易顯現。而當土地市場疲軟之時,極易因所收儲的土地無法變現而導致金融風險的集中暴發。
第三,土地收儲成為破壞社會公平的反麵典型。所謂的土地收儲,其所收儲的土地無非有幾種來源,一種是征收農民的土地再行出讓,一種是征收原行政劃撥的土地再行出讓,還有一種是征收原出讓的土地再行出讓。由於目前土地收儲機構是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標準並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操作的,因此,在征收過程中,由於低價征收,高價售出,用公權力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收儲製度的合理性備受置疑。
第四,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對抗中央調控的重要工具。通過土地收儲,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資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不僅是財政權力,而且也是貨幣權力。由於批出的土地幾乎立即就可以用作從銀行抵押貸款,所以,土地權力實際上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種貨幣發行權力。土地由財政而貨幣,實際上標誌著地方政府從中央政府手上重新奪回了兩項最主要的權力,因而也重新取得了推動地方經濟增長的主動權。至此,朱鎔基在1990年代中期以個人政治威信為賭注所取得的所謂宏觀調控成果流失大半。
第五,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追求政績GDP的最好幫凶。由於相對於其它實業和產業而言,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可以更直接、更便捷、更快地拉動當地GDP的增長。特別是作為號稱“經濟寒暑表”的地產業,對地方GDP增長的貢獻更是立杆見影。但是由於賣地、房地產業均是不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因此,過分依賴於所謂的土地財政,就會使國家極易陷入過分依賴房地產業的境地,從而陷入經濟發展的“東南亞模式”。而這種的經濟發展模式已被東南亞金融危機證明是一種失敗的經濟發展模式。
第六,土地收儲為開發商大麵積圈地提供了捷徑。由於實行土地收儲製度之後,使得以前被國家叫停的所謂預征成為一種可能。特別是當銀行介入之後,土地收儲更是如虎添翼,可以動輒一次性征用幾千、上萬畝的土地。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地方政府和土地收儲機構以收儲資金不足為由,把土地一級開發的權利拱手讓給了開發商,引狼入室,使得一些開發商空手套白狼,以極小的代價獲得了成片的土地開發權。因此,有人曾在博文裏抨擊土地收儲製造了土地市場的壟斷。
第七,土地收儲為強化城鄉二元結構提供了助力。由於土地收儲的很多對象都是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大多都位於農村,農民農村的土地被征收,意味著農民喪失了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要素。由於目前征收集體土地采用的仍然是法定最高價補償方式,而非市場化的補償,再加上原集體土地上的農村居民無論是學曆、技能上都相對欠缺,這些種種因素都造成了土地收儲機構征地後,根本無法解決被征地區域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相反,這種低價征收、高價出讓、不負責農民就業安置的模式,無形中是更加拉大和強化了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結構。
當然,我們說土地收儲製度所存在的上述問題,並非要取消或消滅這個製度。隻是我們在推行這個製度過程中,有必要加快征地、社會保障、金融、財政等與之相關的諸多配套製度的改革。否則,如果聽任土地收儲這樣一個製度一馬當先,一騎絕塵,就很有可能使土地收儲製度由現在的“先鋒”成為將來的“先烈”。特別當房地產泡沫破滅,土地市場成交量急劇萎縮時,土地收儲製度必將成為眾矢之的,或許也會成為房地產泡沫破滅的替罪羊也未為可知
儲備土地是指什麼性質的土地?與一般土地的區別?
我想你指的應該是土地主管部門(主要指各地土地管理局)完成收儲手續之後的儲備土地。這個問題我想了想,很難三言兩句講得特別清楚(當然,可能也是我學識不夠),還是需從製度背景來講,略長,見諒。土地儲備製度應該來講是土地招拍掛製度的產物,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這是超有中國特色的“市場製度”,奠定了今天的土地市場格局,也是房地產市場發展繁榮的最重要前提,完全值得另起一個問題探討),伴隨著招拍掛製度的實施,馬上麵臨的問題就是什麼樣的土地才具備招拍掛的資格。沒錯,土地儲備製度應運而生,隻有完成了收儲手續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掛資格。按原來的土地性質不同,完成收儲手續的內涵也略有差異:一、集體土地(這裏包含農村的以及城中村的,主要看土地性質)1、農用地——完成補償後征地。2、農村宅基地———完成拆遷征地。二、國有土地帶拆遷的完成拆遷,不帶拆遷的多半隻是補個征地手續。所以,儲備土地實際上隻是給征來的地起的一個暫時性的名字,一句話來說就是待嫁新婦。至於性質嘛,看最後博弈結果吧。
什麼叫做土地儲備,它有什麼作用
土地儲備看從那個角度說了,如果是政府的土地儲備,是政府加強對土地的宏觀調控及便於管理的一種方式,實際上也是地方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政府以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或從城市土地使用權人那裏征購,進行基準地價調整後,隨行就勢加價轉讓或出入出去獲得差價。如果是開發商的土地儲備,則是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市場狀況,決定開發的時機,某些地沒有當即開發即可稱之為作為今後的儲備開發用地。
已摘牌土地和儲備土地區別
已摘牌土地是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法律法規,對指定土地實施收回(購)並已經熟化後,按照市場機製向市場推出,由符合條件的開發商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
儲備土地是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法律法規,對指定土地實施收回(購),尚未向市場推出的土地。
因此,已摘牌土地和儲備土地的主要區別是看該宗土地是否向市場推出並由符合條件的開發商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
土地收儲怎麼簡單理解
暖貼
收儲地與征用地有什麼區分
不交。因為政府不能從事土地收購工作,土地管理部門是行政單位,也不能從事土地收購。土地收購中心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代表政府專門進行土地運作的事業單位,所用資金是地方財政資金,如果交契稅,不是財政的錢從這個口袋拿出來,放入另一個口袋嗎。
什麼叫項目收儲土地?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
項目收儲土地就是當地政府準備把這個土地用於什麼項目。
什麼是儲備用地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補充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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