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裏的行為人是什麼意思
在法律上,行為人是指作出某種法律行為的人。指向的是采取積極的行動作出某種行為的人。如打人行為中,打人者是行為人;購買物品的行為中,購買人和出賣人都是行為人。
家庭行為什麼意思
家庭行為就是家庭的生活規範
一、 編製目的
1、 為家庭行為事宜提供參考依據確保家庭成員和睦相處。
二、 編製原則
1、 相敬相愛情重於法不損害其他家庭成員利益的原則
2、 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 試用範圍
1、 適用於家庭內所有成員。
四、 內容
1、 家庭事宜決定權。
當家庭內人員出現意見不一致時應遵循講理講據的原則所持道理不合理的
一方應主動服從所持道理合理、成立的一方如果雙方所持道理均不合理、不成立
的則雙方需共同放棄此事項的主張權不得執拗不改如果雙方所持道理均合理、
成立且不按哪一方的道理執行的話都不會給家庭帶來損失的則遵循以下原則
家庭大事丈夫享有60%的決定權妻子享有40%的建議權在丈夫做出決定權前
妻子有權知道事情的原委家庭小事妻子享有70%的決定權丈夫享有30%的建議
權。家庭大事、小事的界定範圍詳見附件。
2、 家庭財政問題相關事宜
原則上妻子掌管財政大權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己可自由支配自己的工資
收入但丈夫應承擔主要家庭開支以盡責任當出現特殊狀況如一方失去收入
等時另一方應主動承擔起家庭開支費用。應盡到夫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責
任和義務。
3、每天下班回家時間相關事項。
家庭成員之間每周周一至周五應保證至少2天下班要按時回家與其他成員共進
晚餐的時間“按時”的時間界定範圍為每天20:00之前。每周周五晚上以及周六晚
上設定為無拘束時間段可自由把控時間但不得夜不歸宿特殊情況除外如出
差至外地、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等每周周日晚上應盡早21:00之前回家早做修
整準備第二天的上班。
3、 關於作息時間事項。
所有家庭成員應本著健康、有規律的生活方式盡量養成良好的作息習慣早
睡早起早睡時間界定範圍為晚上23:00前睡覺早起時間界定範圍為早上8
00之前起床。
4、 關於家庭矛盾的相關事項。
一個巴掌拍不響當遇到家庭矛盾時應盡量克製自己的脾氣要給對方解釋
的機會但解釋應遵循客觀事實不得無中生有應實事求是不得誇大、篡改事
實。
要真誠的接受對方指出的自己的錯誤不得為自己的錯誤找各種理由錯誤的一方
應真誠的發自內心的向對方道歉並謹記不讓同樣的錯誤再犯退一步海闊天空。
5、 懲罰措施。
每位家庭成員都應嚴格遵守此規範如若知法犯法違反此規範一條的罰做
家務一周違反2條的罰做家務兩周。違反嚴重的開出婚籍
6、 其他未盡事宜應相互友好協商解決。
7、 家庭成員簽名以示同意遵守
請問“行為確認”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認購上投內需動力的申請已經收到,上投基金公司正在按照有關規定對你的認購申請進行複核.你需要耐心等待基金公司答複結果.
意思表示行為和非意思表示行為是什麼意思?
意思表示行為 指行為人通過表示一定的心理狀態或意識進行的行為 如 訂合同 訂遺囑
非意思表示行為 指當事人無需內在心理或意識的表示而實施的行為 如 拾得遺失物 發現埋藏物
行為舉止什麼意思?
1是指一個行為人在特定場合的各種活動中,較穩定的禮儀行為。
2主要包括:
Ⅰ正確舉止
①站姿標準的站立姿式要求挺胸收腹,兩肩平齊,雙臂自然下垂。雙腿靠攏,腳尖張開約60度,或雙腳與肩同寬。站累時,腳可後撤半步,但上體仍須保持垂直,身體重心在兩腿正中,精神飽滿,表情自然。
②坐姿 坐姿總的要求是舒適自然、大方端莊。在日常國際交往中,對入座和落座都有一定要求。入座時,動作要輕盈和緩,自然從容。落座要輕,不能猛地坐下,發出響聲,起座要端莊穩重。
③行走行走時,步態應該自然輕,目視前方,身體挺直,雙肩自然下垂,兩臂擺動協調,膝關節與腳尖正對前進方向。行走的步子大小適中,自然穩健,節奏與著地的重力一致。
④手勢在國際交往中,手勢作為一種交流符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了解和熟悉某些常見的手勢,有助於更準確地相互理解和交流。否則就容易產生誤解。
⑤微笑在國際交往中,如果遇到語言障礙無法交流,微笑則是迅速達到期交流的“潤滑劑”。微笑即是在臉上露出愉快的表情,是善良、友好、讚美的表示。在絕在多數國際交往場合中,微笑都是禮儀的基礎。親切、溫馨的微笑能合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迅速縮小彼此間的心理距離,創造出交流與溝通的良好氛圍。
Ⅱ不正確舉止
1、不當使用手機
2、隨便吐痰
3、隨手扔垃圾
4、當眾嚼口香糖
5、當眾挖鼻孔或掏耳朵
6、當眾撓頭皮
7、在公共場合抖腿或高聲喧嘩
8語言低俗
望對你有幫助。
行為不檢點是什麼意思?
對某些人做某些事做法特別看不慣
通常說一個人生活作風用的比較多
相對人和行為人是什麼意思
相對人一般在行政案件中使用較多,是被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對象。行為人在法律中使用頻率較高,是指作出行為額人。
管理行為是什麼意思?
管理行為的特征
管理行為具有以下特性,這就是:控製性、過程性和動態性。下麵我們逐一說明:一、控製性
人類社會的組織與自然客體的物質組織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具有目的性,後者隻是自然的存在,無目的性可言。組織是一個控製係統。控製是組織的一個重要特性。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往往習慣於把對機器,對生產過程等的有目的的幹預叫做控製,而對機構、組織和人的有目的的幹預叫做管理。就管理的實質而言,管理就是一種控製活動。雖然管理學家往往把控製作為管理的一個職能,但從係統的角度看,管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控製過程。
組織是通過反饋來進行控製的,管理實質上是一種控製,因而必然存在反饋。所謂反饋就是指控製係統的輸出信息轉變為新的輸入信息並影響再輸出,起到控製作用的過程。這一過程可分為信息輸出,把作用結果的信息返送回來,再輸出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是一個不斷循環往複的過程。任何一個高效控製係統,無不含有反饋控製,組織也不例外。一個完整的組織係統是由決策係統、執行係統和監督反饋係統組成。這三個子係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封閉回路使係統中的反饋調節得以不斷地進行,如果其中任何一個回路中斷,都會使整個回路中的反饋調節係統就會遭到破壞。當執行係統按照決策係統發出的指令進行工作時,被作用的對象的狀況就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反饋機構必須正確地、真實地、靈敏地反映出這種變化,並向決策係統報告,決策係統根據所得的信息與預定的程序進行比較,發出新的指令。如此反複進行,以達到新的目標或保持係統本身的平衡。
為了有效的達到係統和組織的目的,管理中的反饋控製多為負反饋控製。具體地說,在一個典型的閉環控製係統中,包括施控係統和受控係統。施控係統是各級管理人員,他們組成了管理過程中的管理係統。一旦計劃目標確立,管理人員即依照計劃目標確定不同層次的標準,並用這些標準對管理對象實施控製,將管理對象的行為限製在一個範圍之內。管理係統中的監督機構,可以將管理對象對計劃目標的執行效果反饋回去,為管理人員下一步控製提供參照的依據。管理人員在將反饋回來的實際效果信息與計劃目標加以比較之後,可根據二者的差距,糾正標準、改善措施,重新開始新一輪的控製。通過這樣一輪一輪連續不斷地調整、控製,管理中的反饋控製得以實現,最終使實際結果逼近計劃目標。
一般來說,管理行為可分為如下四個階段:調查研究階段、方案製定階段、執行階段、監督反饋階段。管理活動中必須要有反饋控製,缺乏反饋控製的組織活動由於不能將實際效果與計劃目標加以比較,往往會因組織中“長官意誌”,“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等等導致組織目的的不能實現。二、過程性
管理的過程性是由管理的控製性所決定的,這是由於控製的實現是一個需要反饋和負反饋的過程。組織為了達到目的,必須經過一係列活動才能達到目的,這一係列的活動構成了管理行為的特征――過程性。
本世紀初,法國的管理學家法約爾就明確地劃分了管理職能,並把管理活動當作一個過程加以考察。後來的許多管理學者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研究,從而形成了一門完整的學說。這個學說通過管理職能的劃分來說明管理過程,並以此為基礎建立管理理論體係,被稱為管理過程學派。在當代管理理論中,眾多學派同時並存,但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就是管理過程學派,管理學家都已接受了管理是一種過程的觀點。
盡管大多數管理學家都已接受了管理是一種過程的觀點,但對於管理過程是如何組成的,或者說管理過程包括哪些不同的過程這一問題,不同學派的管理學家的觀點卻很難一致,甚至大相徑庭。
按照管理過程學派的觀點,管理是一個由計劃、組織、人事、領導和控製組成的完整的過程。因此,管理是管理係統行使其職能的一個不間斷的過程。計劃工作就是製定決策,它包括了選擇一個行動進程以供本公司或其他企事業,以及它的每一個部門去遵循貫徹。組織工作是管理的一部份,它包括在企業中建立一個有意識的結構供人們在其中擔任各種職務,它有意識地分配任務以保證完成組織目標,並把任務分配給能出色完成它的人們。人事包括組織結構所設置的各種職位的人員安排,並使各職位保持有人。它包括對各種職位必須做的事提出要求,包括:儲存、嘉獎、選擇各個職位的候選人,補充以及訓練或發展候選人員及在職人員以有效地完成任務。領導工作影響人們去自願地努力奮鬥,並且熱情地去完成組織和集體的目標,它主要地是做管理人際關係方麵的工作。控製工作是對下屬活動的測評和糾正,以便行動符合計劃。它根據目前確定工作完成情況,反映出在哪裏存在偏差,並采取措施糾正偏差,以有助於保證計劃的實現。
按決策學派的觀點,管理的過程包括決策分析和決策執行的過程。
從控製論的角度看管理,管理的過程是一個控製的過程。一般來說,管理過程可分為如下四個階段:調查研究階段、方案製定階段、執行階段、監督反饋階段。
管理離不開組織,就組織而言,組織係統包括組織環境、管理主體、管理客體和組織目的四個要素,這些要素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管理過程就是指管理主體在一定的組織環境下,利用組織資源有效地達到組織目的的活動過程。
充分認識和掌握管理過程,對於組織做好管理工作是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因為管理過程是組織中管理係統的運營過程,管理行為一般並不是直接就能達到管理的目的,管理行為是一種周而複始的動態運行過程,管理的目的就是在這種管理過程中實現和完成的。充分認識和理解管理過程,才能既從局部上理解管理行為的各部分內容,有助於做好組織的各部分管理工作,又能從整體上理解由各部分內容結合而成的全部管理活動,有助於做好組織的全部管理工作。三、動態性
任何事物都在發展變化之中,管理也不例外,管理工作與其它事物一樣,具有相同的規律,即靜止是相對的,運動是絕對的。由於組織的正常運轉,不但受自身條件和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隨著時間、地點的不同出現不同的情況,換句話說,組織的運動變化是受多因素的影響。相應地,以組織的目的為最終目的的管理所碰到的問題,從來也不是單因素的,而是多因素的,總是由管理要素共同作用的。管理過程的實質,就是要把握組織環境、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的運動、變化的情況下,注意調節實現組織的整體目標,在動態的情況下做好管理工作。
管理行為的動態性,要求每個管理者從認識上明確組織環境、管理主體、管理客體都在發展、變化,不能一成不變地看待它們。管理的動態特性要求管理者應不斷更新管理觀念,在處理管理問題時避免僵化的管理思想和方法,不能憑主觀臆斷行事,而應根據管理要素的變化,隨機應變。管理者要重視搜集信息,經常注意反饋,隨時進行調節,保持充分彈性,在管理的過程中進行創新,及時適應客觀事物各種可能的變化,有效地實現動態管理。
根據管理的動態性,有效的管理應該是一種隨機製宜、因情況而異的管理。管理的動態性決定了實行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即權變原則、彈性原則和創新原則。
1.權變原則
“權變”的意思就是權宜應變,權變原則要求管理者根據不同的管理條件,選擇符合實際的管理行為和方法,要求管理者的任何管理行為都必須從具體實際出發,而不能憑主觀臆斷行事。權變原則能充分體現動態管理的原理,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一種管理行為都隻適應特定的管理條件,不可能存在一種能夠解決各種管理條件的管理行為。本世紀70年代,在西方形成並盛行的權變管理學派正反映了這一管理實踐的哲學思想。權變理論認為,在企業管理中要根據企業所處的內外條件隨機應變,沒有什麼一成不變、普遍適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論和方法。這一原則能夠適應現代社會複雜、多變的特點,對於管理行為具有普通的指導意義。 2.彈性原則
彈性是指物體受外力作用變形後,除去作用力對能恢複原來形狀的性質。彈性原則是說管理工作中應留有餘地、富有彈性。
管理應留有餘地、富有彈性,是由管理行為的性質決定。管理活動紛繁複雜,影響管理的因素有許多,管理者在處理特定管理問題時,管理者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的影響因素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變化。因此,彈性原則要求管理者在進行決策和處理管理問題時除盡可能考慮多種因素之外,還必須留有餘地。
比如,在組織機構的設計上,應根據組織環境的變化,管理層次和管理部門的劃分上應富有彈性,可隨時調整某些部門,決定其取舍,以適應組織環境的變化。3.創新原則
所謂創新,就是使組織的業務工作和管理工作都不斷地革新、變化。創新不僅是業務領域上的產品、技術(工藝)的創新,也貫穿於現代管理的活動之中。比如,管理學者提出彈性預算法,通用汽車公司率先實行的事業部製結構,日本企業普遍實行的職務輪換法,六七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參與管理、自主管理法等等。創新是組織活力之源泉,創新關係到組織的興衰成敗。
如果管理人員隻限於繼續做那些過去已經做過的事情,那麼,他的組織充其量也不過是一個墨守成規的組織。這樣下去,很有可能衰退,而不僅是停滯不前的問題,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尤其是這樣。在傳統管理中,組織環境變化較為緩慢,問題多是例行、重複的,創新性並不顯得突出。現代管理麵臨的是動蕩的環境和嶄新的問題,創新是保持組織立於不敗之地的法寶。因此,從本世紀下半葉開始,創新和決策職能一起受到了管理界的普遍、格外的重視。
管理是一種變革活動。因為,組織中的人、財、物等要素是不斷變化發展的,組織係統外部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環境也在不斷變化。要實現對組織的真正現實的管理,管理活動就要不斷地隨著組織的變化而變化。管理的變革性是由組織的運動決定的。管理要反映組織的變化,不僅反映組織現時的變化,而且要反映組織變化的趨勢。管理學理論研究網
法律範圍中的現實行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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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一) 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 法律行為。 要構成法律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它必須是人的行為,包括語言與身體行動,但不包括人的內心活動;其次,它必須是人有意識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精神病患者的舉動不應當視為法律行為;再次,它必須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動,即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行為。
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還可以分為善意行為與惡意行為(如民法上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的區分) ;依據行為的合法性,行為還可 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它均可能引起法律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還有一部分行為,其合法性在法律上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如安樂死、婚內“強奸”,在法律較模糊的情形下,由於人們對其“合法性”認識不同,就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法律評價,造成在法律後果的裁決上可能產生截然的對立。
2.法律事件。中國國內大多數教科書認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定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阿列克謝耶夫還把事件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絕對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沒有任何關係的完全自然的現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等;相對事件是一種行為,但該行為的意誌與其引起的法律後果之間沒有關聯,相對事件又可以稱為事實性行為,如勞動者自己操作違規在所造成的事故中死亡,以此引起的勞動關係消滅與繼承關係的產生來說,就屬於相對事件。
事件發生後,有的事件依據法律會直接引起法律關係的演變,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據法律會直接引起撫養關係、法定繼承關係,但有的法律事件發生後,依據法律並不能直接引起法律關係,如洪水發生後,引起某人損害,但若某人未與保險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險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險賠償關係。可見,有的事件發生後會依法直接成為法律事實,而有的事件發生後並不必然成為法律事實,從這個角度來講,事件要成為法律事件有其法律前提——如在這個事實之前存在一個具體約定,如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並且這種合同約定不違法,這樣,一個事件發生後,由於它符合法律及當事方約定的情形,所以才成為了法律事實。
(二) 依據法律關係的產生是否要求某種現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實又可以分為肯定性法律事實與否定性法律事實
肯定性法律事實是指依據法律某事實出現時,才能引起法律關係的事實,如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即是引起婚姻關係的肯定性事實;否定性事實是指某一法律關係,若要產生,就必須排除的事實,如婚姻關係的建立,就必須排除直係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關係,該“直係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關係”就屬於否定性法律事實。
(三) 從法律關係演變所依據的數量,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單一法律事實與法律事實構成單一法律事實是指某一法律關係的演變依據的直接事實是一個,如人的出生是產生撫養關係的事實,買賣合同的訂立是買賣關係建立的事實;法律事實構成是指某一法律關係的建立需要直接依據兩個或兩個以上事實,如一個遺囑繼承關係的產生,除了應當有被繼承人立遺囑這一法律行為外,還需要立遺囑人死亡這一法律事件的出現;房屋、車輛買賣除了應當有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外,還需要進行過戶登記。司法過程中,當某一個損害結果出現時,進入法官視野的往往有多個事實,這些事實交叉混雜在一起,它們有的和案件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的看似有關但並無法律上的聯係,這就需要法官借助法律思維進行事實發現,發現與案件具有因果關係的事實,進而對它們之間的聯係程度進行法律甄別。這樣,才可能對事實與規範進行忠於法律規範與價值的解釋。需要說明的是,多個涉及案件的事實並不等於就屬於法律事實構成。
(四) 從法官認定事實是否需要進行鑒定來看,法律事實分為鑒定認定的事實與非鑒定認定的事實通過鑒定認定的事實主要源於事實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屬性,需要借助於相關專業技術、專業標準來對相關事實進行定性,否則法官對事實難以作出法律上的評價,實質上是現代科學技術在案件訴訟中的運用。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認定、傷殘等級評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鑒定、親子鑒定、DNA鑒定等,該類鑒定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該類鑒定結論往往直接被法官采納,作為判決的單獨事實依據。但是由於中國鑒定製度存在諸多問題,導致鑒定結論的多重性、效力的衝突性等,直接影響了司法裁決。所以,規範鑒定行為就成為正確判決的基礎。除此之外,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主要取決於自己依據證據法所作裁決。
什麼是“行為人”,對“行為人”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為人就是實施行為的人,這並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對於行為人還需加限定條件才能有法律意義。
譬如完全民事行為人指的是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8 周歲以上, 16-18 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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