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力?
權力是權力主體憑借一定的政治強製手段,在有序的結構中,對權力的一種支配力和控製力,是職位、職權、責任和服務的內在統一。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權利,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
特點:
第一,它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第二,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三,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
第四,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範圍,在這一範圍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的,而超過這一範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權利是什麼意思,權力是什麼意思?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係:一方麵,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製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麵;另一方麵,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製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麵。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隻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係
第一,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隻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複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複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複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麵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裏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製。這種限製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隻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麵。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隻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隻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隻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裏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
權利是什麼意思
權利是指法律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或者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者不這樣行為、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者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者資格。
例如:對某物的所有權,即是自己依法享用獨自享用該物,並排斥他人非法使用該物的權利。
權利,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權利
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稱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隻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隻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平等權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製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
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4、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監督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文化權利
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隻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權利
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權利和權力分別是什麼意思?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係:一方麵,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製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麵;另一方麵,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製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麵。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隻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聯係
第一,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隻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複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複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複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麵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裏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製。這種限製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隻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麵。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隻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另一類是從實證角度來界定權利。如,實證主義把權利置於現實的利益關係來理解,並側重於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耶林使人們注意到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隻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由社會功利規定全部的權利和義務並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標準。權利的實質是普遍的功利。
這兩類界定隻是籠統言之。其實,這兩類分別裏又包含諸多小的分別,同時,這兩類之間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書對關於權利的界定作了許多的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上之力說”。
什麼叫權力?
是指特定主體因某種優勢而擁有的對社會或他人的強製力量和支配力量。人們對權力的理解呈現多樣性和複雜性。有人認為,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願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不願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也有人認為,權力指影響或控製他人行為的力量。總而言之,權力包含有“支配”和“強製”之意。 這個“權力”與“權利”是不一樣的要區別開。 權利定義 “義務”的對稱。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隻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隻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法律上講的從權利是什麼意思
主權利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不需要依附其他權利存在的。
從權利指相對於主權利而言必須要依附某主權利才能存在。
舉例子說,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債權人所享有的房產抵押權是依附於他所享有的債權的,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如果他的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就沒有了。但是反過來,沒有房產的抵押權,他的債權並不受到影響。
什麼是從權利
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係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從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效力製約的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存在或消滅。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控製力就是權力是什麼意思
其實,應該的反過來說。權力就是控製力,權力的核心就是控製力。失去控製力的權力就不是權力。
什麼是權利和權力,兩者的關係怎樣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製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
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製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製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係,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製力量或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總是和服從聯係在一起,在任何社會,都有一定權力,同時也必須有一定的服從。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權利是義務相對而存在的。
兩者存在密切的聯係:
一方麵,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製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麵;
另一方麵,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製要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