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什麼是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公司與獨資企業 有什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為何承擔無限責任
何謂個人獨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二條指明,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責任,就是指該企業對外所欠債務,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這裏所說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不僅指投資人所辦獨資企業中的所有財產,而且還包括投資人的其它個人財產(如投資人的其它動產與不動產、夫妻共同財產中份額等)。《個資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從法律意義與現實上講,除國外以前有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公司)外,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未規定可設立無限責任公司。在我國,法律上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惟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企業。根據我國的國情,現階段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在原個體工商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隻是在規模經營與整體經濟實力上,比個體工商戶大而強一點罷了。我國有的地區工商登記部門,雖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在法人企業序列,有的個人獨資企業甚至達到了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但從根本上講,這種登記企業並沒有擺脫個體工商戶的性質與經營管理模式,加上我國現有法律規定,隻有國有獨資法人企業即國有獨資公司,而沒有個人獨資公司的原因,現階段這種企業隻是從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業,但從實質上看不能認定為法人企業。那麼個人獨資企業為何在法律上要承擔無限責任呢?
筆者理解,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它承擔責任的實質。其理由: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純屬投資人個人的經營管理行為,不像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具有企業集體經營管理的行為,而單獨經營管理的行為具有隨意性,缺少約束性,集體經營管理有相對的穩定性和製約性,企業的經營效益盈虧來自經營決策層,效益盈虧直接影響於債務的清償。二是企業的財產使用與處理的公開程度決定了承擔責任的公平度。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在使用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上,有完全的隱蔽性或不公開性,不像法人企業那樣公開透明,有相互監督(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製。個人獨資企業在財產資金管理上與家庭管理模式,實質上沒有什麼兩樣,這樣必然導致收支不清、盈虧不清,有的甚至債權債務不清。這種經營收支與個人日常消費的混同,怎能分類到有限責任上呢?在《個資法》中雖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入會計核算等,但這種企業通常讓直係親屬管賬、管物,缺少事實上的監督,所以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無疑是正確和公平的。
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公司有什麼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一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 私營獨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設立的,由一人投資經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私營獨資企業包含了個人獨資企業。 要說區別,私營獨資企業負責人發生改變時,隻要辦理企業負責人變更手續就可以了,原企業名稱仍然可以使用,不需要注銷原企業重新登記。 沒覺的哪有好處,公司欠債,負責人的非注冊私人財產都得作為抵押賠償。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是什麼意思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同的。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交個人所得稅,其他稅收與其他企業相同。
個人獨資與自然人獨資有什麼區別?
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製、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非法人的自然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由經營者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一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稱為法人。既然是獨資公司的股東,涉及到股東的概念,就是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隻是其股東地位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主體出資建立的企業,但兩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隻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
4.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並先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5.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
1、公司與獨資企業
獨資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製,並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係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在股東出資之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
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隻承擔出資額範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夥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的承擔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麵: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製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係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係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外商獨資和外企是一回事嗎?
兩者是有區別的。
1、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2、外企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是什麼意思
回答:
自然人獨資,也稱個人獨資,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 就是一個自然人出資注冊的公司,也需要公司章程,這個和工商局無關,你們提交的股東有幾個,出來的就有幾個。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個人獨資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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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是我國民事法律活動的主體。有時將其與公民的概念混同使用。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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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指民事主體具備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後者是指民事主體具備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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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並獨立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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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投資作為一種經濟活動,自然人既可以自己獨立進行,也可以通過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進行。在代理人代理投資時,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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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的財產歸投資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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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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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力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其具有如下特征:
1.這是按照企業的所有製性質的不同對企業所作的劃分;
2.私營企業按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司製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具有如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裏僅限於是自然人投資,不能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的一人公司,並且自然人隻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上被稱為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動都是以獨資企業投資者的個人人格或主體身份進行的;
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即投資者對個人獨資企業享有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可以直接支配;
4.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的一切風險及債務以其個人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