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什麼意思?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訴訟什麼意思?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2、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它有如下特征:公權性、強製性、程序法定性、對象具有特定性、權利處分自由性(訴狀主體有權依法自由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規範性與正當性。
3、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它有以下特征:特定性(僅限於行政案件)、司法性(司法活動)、合法性(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強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強調被告的舉證責任等)、限定性(受案範圍受限製)和恒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隻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隻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
訴訟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製措施。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訴訟是什麼意思?仲裁是什麼意思?
一、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2、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它有如下特征:公權性、強製性、程序法定性、對象具有特定性、權利處分自由性(訴狀主體有權依法自由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規範性與正當性。
3、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它有以下特征:特定性(僅限於行政案件)、司法性(司法活動)、合法性(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強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強調被告的舉證責任等)、限定性(受案範圍受限製)和恒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隻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隻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
二、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麵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起訴是什麼意思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起訴和提起訴訟有什麼區別?
起訴和提起訴訟沒有區別,隻是稱呼不同。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的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處理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執行。刑事訴訟還包括偵查。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處於主導地位,當事人則基於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活動。
訴訟人是什麼意思
訴訟活動參加人的意思!
訴訟參與人是訴訟活動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
訴訟標的的含義
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並訴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判時,民事法律關係才成為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
區別於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區別於訴訟標的物:
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舉例來說,在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中,訴訟標的物是房屋,訴訟標的則是房屋買賣關係。
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訴訟階段是什麼意思?
1、訴訟階段是什麼意思?
嚴格的說訴訟階段不是法律概念,訴訟階段就是一般人說的法院的審判階段。
通常說他包括一審、二審階段
如果抬杠的話還包括審判監督的階段
2、和審查起訴是一個意思嗎?
當然不是一個意思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這個程序首先是訴訟階段的前一階段
其次這個程序僅僅在公訴案件中才有
而訴訟階段存在於民、行、刑三類案件中
3、訴訟階段材料在哪裏?
如果你問的是刑事案件(因為你提到了審查起訴)
一般情況下訴訟材料應該在主審法官那裏
訴訟是指什麼意思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製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於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基本解釋
訴訟,法律名詞。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引證解釋
指向執法機關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評判曲直是非。
《後漢書·陳寵傳》:“ 西州 豪右並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 宋 蘇舜欽 《太子太保韓公行狀》:“郡將 皇甫選 為世吏師,開公治狀,歎伏不已,又貽之書而稱美之。自是他邑訴訟之不決者,必屬公平處。” 梁斌 《紅旗譜》五一:“ 嚴知孝不願走動衙門,多管訴訟上的俗事。”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