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和分包的區別
直接和發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單位是總包單位。 和總包單位簽定合同的是分包單位。
發包方相當於是業主,發包方直接與總包方簽訂協議,委托發包方相關工程項目,是委托與被委托(承包)的關係。
分包方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協議(一般業主方作為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總包方把從業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規定隻能是非主要部分)給分包方來做,這樣總包方與分包方又構成新的委托與被委托的關係,這個關係中,一般業主方會作為第三方加簽,以對總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約束。
在招標文件起草時就要充分考慮好總分包的關係,碰到問題如何解決的程序,總分包的義務與權力等。工程施工中,按總分包協議辦,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辦,隻要有足夠的預見性,嚴格依法辦事,總分包的關係處理就易如反掌。
施工單位是什麼意思分包單位又是什麼意思
施工單位--- 即建築工程中的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建設單位或稱業主)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協議書,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建築法》規定:“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並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包方與發包方與分包分是什麼關係?
發包方相當於是業主,發包方直接與總包方簽訂協議,委托發包方相關工程項目,是委托與被委托(承包)的關係。
分包方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協議(一般業主方作為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總包方把從業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規定隻能是非主要部分)給分包方來做,這樣總包方與分包方又構成新的委托與被委托的關係,這個關係中,一般業主方會作為第三方加簽,以對總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約束
“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分別是什麼意思?
“施工單位”是指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分包單位”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製,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隻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什麼是建築業的總包人,分包人
總包人:
是指建設單位將一項工程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包工包料,保證質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承包人通過工程師(業主的委托人)對業主負責並承擔合作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分包人:
是指從事工程總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二級)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分包:
指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將其工程的勞務工作依法分包給具有勞務資質(三級)單位的活動,勞務分包是以提高勞務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內部清包的一種形式。
承包、發包、分包各是什麼意思?
關於承包、發包、分包各是什麼意思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複如下:
承包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發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並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工程中甲方和總包、分包的關係各是怎麼樣的?
甲方,即建設單位,總包,及施工單位,工程的承建單位,分包是總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條件的單項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從管理層麵講:甲方管理總包,總包管理分包。
什麼是分包,什麼是總包?
直接和發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單位是總包單位
和總包單位簽定合同的是分包單位
以建築為例:一個大的基建項目,可以有兩個及以上的總包單位,比如新建一化工廠,甲單位承包工廠廠區的建設,乙單位承包生活區的建設,丙單位承包所有道路的建設,丁單位承包管線的建設,等等.這些需要不同的專業公司來完成.總包單位對自己承包的項目對發包單位負責
總包單位還可以將任務分包給若幹個勞務公司來完成.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
總包和分包的特點?
總分包模式:將工程項目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如設計或施工)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家符合要求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再將若幹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任務發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各分包單位的工作。這樣,業主隻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而不與各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合同,並易於發揮總包單位的管理優勢,有利於降低造價。
采用總分包模式的特點:
(1)有利於項目的組織管理。由於業主隻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結構簡單。同時,由於合同數量少,使得業主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小,可發揮總承包商多層次協調的積極性。
(2)有利於控製工程造價。由於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3)有利於控製工程質量。由於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通過分包合同建立了責、權、利關係,在承包商內部,工程質量既有分包商的自控,又有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從而增加了工程質量監控環節。
(4)有利於縮短建設工期。總承包商具有控製的積極性,分包商之間也有相互製約作用。此外,在工程設計與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由於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5)對業主而言,選擇總承包商的範圍小,一般合同金額較高。
(6)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
平行分包模式
1.特點
所謂平行分包,是指業主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采購的任務經過分解
分別發包給若幹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並分別與各方簽訂合同。
分解任務與確定合同數量、內容時應考慮工程情況、市場情況、貸款協議要求
等因素。
2.優點
(1)有利於縮短短工期。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形成搭接關係。
(2)有利於質量控製。合同約束與相互製約使每一部分能夠較好地實現質量要求。
(3)有利於業主選擇承建單位。合同內容比較單一、合同價值小、風險小,無論
大型承建單位還是中小型承建單位都有機會競爭。
3.缺點
(1)合同關係複雜,組織協調工作量大。
(2)投資控製難度大。總合同價不易確定,工程招標任務量大,施工過程中設計
變更和修改較多。
什麼叫總包和分包,,投標包幹製和招標承包製?
總包:就是將整個項目(包括設計、規劃、勘探、施工等)全部承擔下來。分包:就是將其中的一項承擔下來。投標包幹製:就是將需要投標的項目以投標的方式給一家有資質的單位承接下來(如代理公司)。招標承包製:就是通過招標後承擔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