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屋出典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製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係。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係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製,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隻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3、房屋出典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一、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賣。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在典期屆滿以前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在典期屆滿後,僅在出黃人不回贖的情況下才將房屋所有權轉歸承典人。出賣則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2)典期屆滿,出典人有權通過返還典價款給承典人以贖回房屋,房屋出賣後則無權向承受人贖回房屋。賣中買方支付價款即為房屋價格。房屋出典與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即民法學上的買回)也不同,除彰弄三點外,買加是通過返還房屋價款實現所有權的再轉移,而出典中的回贖則是通過返還典價實現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回複。
二、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租,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權即房屋典權;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權某些特征的債權即租賃權。
(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通過返還典價款才能贖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無須返還租金即可收回房屋。
(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價不同於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這二者的性質、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
三、房屋出典也不同於房屋抵押。二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的目的不同。進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用益物權;設立房屋抵押則是為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實現債權,債權人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房屋抵押權)。
(2)房屋是否移轉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決定)。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將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則無須轉移占用。
(3)法律後果不同。房屋出典人期屆滿時仍然有權回贖房屋,僅在其不回贖時房屋所有權才轉歸承典人;房屋抵押中僅在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才能處分抵押房屋,從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四、房屋出典也不同於質(押)。二者區別在於:
(1)標的物不同。出典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而質(押)標的物則為動產(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尚無規定)。
(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物權;而質(押)則是債務人以動產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
五、房屋出典也不同於(典)當。據史料記載,典權製度產生於唐代,隨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典、當並用不分。到了清代,始有“典”與“當”之分,即典專即不動產出典,當專指動產抵押借貸。在習慣上有些人將房屋“出典”稱之為“典當”,解放以來至今的國家政策法規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係列司法解釋中也使用“房屋典當”一詞,這實際是混淆了“典”與“當”的區別。房屋出典與當的區別在於:(1)標的物不同。房屋出典標的物隻能是不動產(房屋),當的標的物則為動產。(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取得典價款,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權;而當對出當人而言是通過動產抵押以取得借款,對當鋪而言則是為了獲取高利而非對當物的用益權。(3)設定的權利性質不同。承典人在典期內取得的是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當鋪在當期內並不能取得對當物的用益權。
什麼叫房屋出典呢???
什麼是房屋出典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製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係。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係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製,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隻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3、房屋出典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一、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賣。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在典期屆滿以前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在典期屆滿後,僅在出黃人不回贖的情況下才將房屋所有權轉歸承典人。出賣則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2)典期屆滿,出典人有權通過返還典價款給承典人以贖回房屋,房屋出賣後則無權向承受人贖回房屋。賣中買方支付價款即為房屋價格。房屋出典與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即民法學上的買回)也不同,除彰弄三點外,買加是通過返還房屋價款實現所有權的再轉移,而出典中的回贖則是通過返還典價實現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回複。
二、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租,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權即房屋典權;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權某些特征的債權即租賃權。
(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通過返還典價款才能贖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無須返還租金即可收回房屋。
(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價不同於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這二者的性質、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
三、房屋出典也不同於房屋抵押。二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的目的不同。進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用益物權;設立房屋抵押則是為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實現債權,債權人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房屋抵押權)。
(2)房屋是否移轉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決定)。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將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則無須轉移占用。
(3)法律後果不同。房屋出典人期屆滿時仍然有權回贖房屋,僅在其不回贖時房屋所有權才轉歸承典人;房屋抵押中僅在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才能處分抵押房屋,從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四、房屋出典也不同於質(押)。二者區別在於:
(1)標的物不同。出典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而質(押)標的物則為動產(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尚無規定)。
(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物權;而質(押)則是債務人以動產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
五、房屋出典也不同於(典)當。據史料記載,典權製度產生於唐代,隨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典、當並用不分。到了清代,始有“典”與“當”之分,即典專即不動產出典,當專指動產抵押借貸。在習慣上有些人將房屋“出典”稱之為“典當”,解放以來至今的國家政策法規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係列司法解釋中也使用“房屋典當”一詞,這實際是混淆了“典”與“當”的區別。房屋出典與當的區別在於:(1)標的物不同。房屋出典標的物隻能是不動產(房屋),當的標的物則為動產。(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取得典價款,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權;而當對出當人而言是通過動產抵押以取得借款,對當鋪而言則是為了獲取高利而非對當物的用益權。(3)設定的權利性質不同。承典人在典期內取得的是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當鋪在當期內並不能取得對當物的用益權。
房產出典是什麼意思?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製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係。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係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製,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隻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3、房屋出典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一、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賣。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在典期屆滿以前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在典期屆滿後,僅在出黃人不回贖的情況下才將房屋所有權轉歸承典人。出賣則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2)典期屆滿,出典人有權通過返還典價款給承典人以贖回房屋,房屋出賣後則無權向承受人贖回房屋。賣中買方支付價款即為房屋價格。房屋出典與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即民法學上的買回)也不同,除彰弄三點外,買加是通過返還房屋價款實現所有權的再轉移,而出典中的回贖則是通過返還典價實現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回複。
二、房屋出典不同於房屋出租,二者的區別在於:
(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權即房屋典權;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權某些特征的債權即租賃權。
(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通過返還典價款才能贖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無須返還租金即可收回房屋。
(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價不同於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這二者的性質、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
三、房屋出典也不同於房屋抵押。二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的目的不同。進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用益物權;設立房屋抵押則是為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實現債權,債權人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房屋抵押權)。
(2)房屋是否移轉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決定)。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將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則無須轉移占用。
(3)法律後果不同。房屋出典人期屆滿時仍然有權回贖房屋,僅在其不回贖時房屋所有權才轉歸承典人;房屋抵押中僅在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才能處分抵押房屋,從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四、房屋出典也不同於質(押)。二者區別在於:
(1)標的物不同。出典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而質(押)標的物則為動產(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尚無規定)。
(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物權;而質(押)則是債務人以動產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
五、房屋出典也不同於(典)當。據史料記載,典權製度產生於唐代,隨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典、當並用不分。到了清代,始有“典”與“當”之分,即典專即不動產出典,當專指動產抵押借貸。在習慣上有些人將房屋“出典”稱之為“典當”,解放以來至今的國家政策法規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係列司法解釋中也使用“房屋典當”一詞,這實際是混淆了“典”與“當”的區別。房屋出典與當的區別在於:(1)標的物不同。房屋出典標的物隻能是不動產(房屋),當的標的物則為動產。(2)設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取得典價款,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權;而當對出當人而言是通過動產抵押以取得借款,對當鋪而言則是為了獲取高利而非對當物的用益權。(3)設定的權利性質不同。承典人在典期內取得的是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當鋪在當期內並不能取得對當物的用益權。
房屋出典是什麼意思
房屋抵押給擋鋪
房產的出租、出借與出典有什麼不同嗎?
出租是一種租賃行為 分為有償和無償 一般情況下是有償租賃
出借是一種認為關係行為 一般是無償出借的
出典是一種抵押典當行為 涉及到典當行等融資機構 它是一種法律行為。
什麼叫房產出典?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製度。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交納房產稅.
產權出典的房產是什麼意思
所謂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財產,出典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回贖的一種民事權利。你所謂產權出典的房產,從法理上講是指該房產已經和承典人達成協議,在一定期間內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歸承典人了。但這種情況在我國目前很罕見。
在我國現行的民法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典權這個概念。房屋的借款一般以抵押權形式出現。典當企業也是用房屋抵押權典當放款,房產借款和典當中,通常出借人不占有、使用、或收取房屋的租金等收益,而是以房產為抵押物,房屋仍然是債務人占有和使用的,在債務不能償還時可以申請對房產司法執行和拍賣,換取現金償還本息。
產權出典中的出典是什麼意思呢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製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係。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係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製,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隻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什麼是產權出典?
所謂的產權出典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當給其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
房產出典是什麼意思
房屋產權出租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