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格言警句大全
1.千忙萬忙,安全不忘。
2.製度不全,事故難免。
3.技術天天練,事故日日防。
4.福自安全來,禍從違章生。
5.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門。
6.在崗一分鍾,安全六十秒。
7.漫漫人生路,安全第一步。
8.班前一杯酒,事故在招手。
9.違章一閃念,事故一瞬間。
10.作業防護好,安全跟著跑。
11.寧繞百步遠,不搶一步險。
12.繩子斷在細處,事故出在鬆處。
13.麻痹大意一時,痛苦後悔一生。
14.不怕千日無患,就怕一日不防。
15.上班不要想其他,事故專找馬大哈。
16.兩紀一化護身符,平平安安才是福。
17.家庭幸福心裏裝,不踩紅線不違章。
18.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19.人身安全千萬天,事故就在一瞬間。
20.安全生產勿僥幸,違章蠻幹要人命。
21.多一份安全預想,少一份事故威脅。
22.快刀不磨要生繡,安全不抓出紕漏。
23.鐵路連著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24.簡化作業省一時,貪小失大苦一世。
25.安全紅線不能碰,違章違紀不留情。
26.絆人的樁不在高,違章的事不在校
27.寒霜專打無根草,事故愛找偷懶人。
28.你對違章講人情,事故對你不留情。
29.生命沒有回頭路,事故沒有後悔藥。
30.事故隱患猛似虎,安全生產大如天。
31.一站二看三通過,人身安全牢記祝
32.自控互控加他控,勞動安全不失控。
33.人身安全要謹防,車輛下麵莫乘涼。
34.勞保用品穿戴好,遇險可把生命保。
35.消防通道似血管,堵了通道全癱瘓。
36.小小煙頭隱患大,疏忽大意釀成災。
37.危險因素一件件,件件排除莫小看。
38.嚴格執標保安全,親人盼你平安歸。
39.千條路、萬條路,走好安全這條路。
40.一日安全一日新,天天安全值萬金。
41.紅線管理高壓線,切莫靠近防“觸電”。
42.責任心是安全之魂,標準化是安全之本。
43.與其事後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紀。
44.人的生命一生一次,重視安全一生一世。
45.分分秒秒遵章守紀,列列輛輛安全暢通。
46.一處隱患釀成事故,一次違章葬送幸福。
47.他“亡羊”我“補牢”,不吃塹也長智。
48.小洞不補大洞難堵,小患不防大患難當。
49.寧做安全“平凡人”,莫當違章“英雄漢”。
50.遵章守紀一絲不苟,落實標準一點不差。
51.遠離事故“高壓線”,珍愛安全“生命線”。
52.安全需要“白加黑”,管理必須“五加二”。
53.車在軌上行是幸福路,人在軌上走是危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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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安全“警鍾”要長鳴,安全“紅線”要遠離。
55.愚者以流血換取教訓,智者以教訓製止流血。
56.執標不走樣,安全有保障;上班不違章,下班吃飯香。
57.心中記安全,腦中裝安全,口中講安全,行動保安全。
58.遵章不含糊,作業無事故;工作雖辛苦,家庭仍幸福。
59.跟著感覺走,事故牽你手;跟著規章走,安全永長久。
60.上班多一份責任,下班少一份擔心;作業多一點認真,安全少一點隱患
關於和解的句子
做好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一、對內深挖潛力,創新機製促調解 在內部建立完善的案件調解激勵機製。
將案件的調撤率直接納入法官崗位目標考核,調解能力和調撤率成為衡量法官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每月公布考核成績,每季度進行通報表彰,每年度的績效成績成為提拔重用法官的重要選任標準,促使法官資源進行優化整合,選拔精兵強將充實到審判一線。
二、加強隊伍建設,多方並舉促調解 通過開展法官辦案競賽、書記員技能大比武、法官論壇、春訓學習班等形式,加強考核、完善培訓、促進辦案經驗交流。
在每一名法官心中樹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意識,使“要調解、論調解、做調解”成為每位法官的基本審判工作,並有計劃、分步驟、成係統的開展調解工作。
民事訴訟應先行調解的案件有哪些?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能“調解矛盾”的詩句有哪些?
得撒手時須放手,得饒人處且饒人。
予人玫瑰,手留餘香。
忍一時風平浪靜; 退一步海闊天空。
以責人之心責已,以恕已之心恕人。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
宰相肚裏能撐船。
關於勸說的名句或者詩句: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
朋友一生一起走,矛盾過去不再有。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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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進行調解?
具體如下(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 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2)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 判決。
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2、《最高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心得體會
一般刑事案件,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公訴人與被告人的爭議。
所以說,刑事案件不能調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
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檢察院還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但不能因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無罪。
少數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訴的,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自訴案件調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訴人對被告人達成諒解,自訴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自訴人可以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結案。
無論自訴人撤訴或者法院出具調解書,被告人即被認為無罪,自訴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訴。
自訴案件的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沒有證據證明的事不能調解。
如自訴人訴被告人侵占自己的房子,被告人稱房子是從自訴人父親手中買的,有房產證為證。
這種情況隻能駁回自訴人的起訴,而不能調解。
自訴案件的調解必須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
不能容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如妻子自訴丈夫重婚,丈夫必須承認錯誤,保證與第三者斷絕不正當關係,才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案件都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自訴人與被告人往往有親屬關係、鄰裏關係、同學關係、同事關係。
促使雙方和解,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法院審理時可以調解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範圍。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 刑事自訴案件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麵決定。
什麼是自訴案件的調解、自行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因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在開庭審理前,依據事實和法律,說服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訴訟行為。
調解不是自訴案件的必須程序,必須雙方同意,不得強製。
人民法院對於當庭調解成立的自訴案件,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判。
調解自訴案件,主要是迅速結案、減少訟累的需要。
自行和解是自訴人與被告人自願協商的結果,必須是雙方自願,而不是由於外界壓力或者害怕打擊報複等原因違法地同意和解。
同時,這樣的和解人民法院才能同意,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後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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