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不想做的就辭職,不過看你進來有沒有簽合同定期方麵的來定義,如果沒有的就拿勞動法跟他說,如果他強行不批隻有直接找到勞動局…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
提前三十天書麵通知單位,都可以,不放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到勞動局申請法律仲裁…在不行去法院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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