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黨和國家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紀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便利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影響,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2)瞞案不報、壓案不辦,或者拒不執行、拖延執行領導的工作安排;
(3)越權批辦、催辦有關工作事項,私自幹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或幹部人事工作;
(4)利用職務便利,或者通過所聯係的地區、部門為本人、親友謀取工作安排調動、幹部錄用提拔、經商辦企業、收受錢物等方麵的利益;
(5)因公出差期間,未經批準,單獨外出徹夜不回駐地;
(6)出差攜帶親屬,或者擅自變更出差路線繞道探親訪友、旅遊觀光或辦理其他個人事務;
(7)在下級單位、工作聯係單位或涉案單位報銷各種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費旅遊、度假、探親等利益;
(8)私自向下級單位、工作聯係單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辦公設備;
(9)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場所娛樂活動。
公務員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係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麵做出一定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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