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物業?這樣隻能激化矛盾。。。建議如下:
1、成立業主大會,以加大對物業服務的監督力;
2、成立業主大會後,可根據規定(《物業管理條例》)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根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按照此規定將業主訴求反映至房管局,以影響物業公司《資質證書》年審核定登記,從而間接督促物業公司整改;
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居委會、街道辦、鄉政府應應及時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激化關係,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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