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雖然顧客在就餐消費時可以不選擇酒水,但隻要是去了,誰不多少喝上一點?經營者正是基於顧客的這種選擇考慮,目的是為了掩蓋他的那種變相的強製交易行為。另外,一些檔次較高的酒店裏規定最低的酒水消費金額,如果消費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仍然按規定額計算,這顯然是一種赤裸裸的強製交易行為。“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禁帶酒水明顯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因為此內容沒有法律依據。酒樓、飯店的服務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是否自帶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加以限製明顯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實這是經營者對信譽的自我降格。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禁帶酒水進入酒樓、飯店消費的規定是違法的。
合法。。。
不合法!